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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佳

(廣東省汕尾市政協原主席)

鎖定
鄭佳,男,中國國籍,1960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4年11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汕尾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21年12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鄭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5] 
中文名
鄭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陸豐
出生日期
1960年12月

鄭佳人物履歷

1977.08--1980.07陸豐縣東海鎮紅光小學教師;
1980.08--1984.11陸豐縣供電局工作;
1984.11--1988.04陸豐縣東海鎮紅光管區團支書、黨支委;
1988.04--1991.08陸豐縣東海鎮紅光管區黨支部書記;
1991.09--1992.09陸豐縣東海鎮武裝部副部長兼紅光管區黨支部書記;
1992.09--1993.09陸豐縣東海鎮副鎮長兼紅光管區黨支部書記;
1993.09--1997.08陸豐縣(市)東海鎮委副書記兼紅光管區黨支部書記;
1997.09--2001.11陸豐市東海鎮委書記,1998.7起兼任鎮人大主席;
2001.11--2003.05陸豐市東海經濟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東海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期間,1999.09-2002.07參加省科院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年05月,任汕尾陸豐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5年12月,任汕尾陸豐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2006.01)
2006年11月,任汕尾陸豐市委副書記
2007年04月,任汕尾市海豐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9年04月,任汕尾市海豐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12月,任汕尾市委常委、秘書長,海豐縣委書記
2012年08月,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3年06月,任汕尾市委常委,陸豐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年09月,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6年12月,任汕尾市政協黨組書記
2017年01月,任汕尾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8年08月,退休 [2] 
五屆汕尾市委候補委員,六屆汕尾市委委員,廣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政協第十二屆廣東省委員會委員(2018年9月止)。 [1] 

鄭佳人物事件

鄭佳審查調查

2021年4月,汕尾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鄭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鄭佳開除黨籍

2021年11月,據南粵清風消息,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汕尾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鄭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為親屬在承建工程項目方面謀取利益,家風不正,縱容、默許子女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貪慾膨脹,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鄭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鄭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4] 

鄭佳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廣東省汕尾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鄭佳(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鄭佳利用擔任海豐縣縣長、縣委書記,汕尾市委常委、陸豐市委書記,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汕尾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