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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人豪

鎖定
鄭人豪,男,漢族,1968年6月出生,廣東汕頭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曾任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23年8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鄭人豪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1] 
中文名
鄭人豪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汕頭
出生日期
1968年6月
畢業院校
中南政法學院

鄭人豪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 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
1990.07--1991.08 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幹部(在陽江市檢察院、陽西縣檢察院鍛鍊一年)
1991.08--1993.02 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指導處書記員
1993.02--1995.06 廣東省檢察院黨組秘書兼檢察長秘書、副科級助理檢察員
1995.06--1999.10 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秘書、辦公室正科級助理檢察員、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5.09--1998.07中山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8.03--1999.09借調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任領導秘書)
1999.10--2002.10 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副處長、刑檢一處副處長(其間:2000.09--2001.09廣東省第二批高層次管理人才進修班赴美國加州州立大學進修)
2002.10--2003.08 廣東省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主任
2003.08--2008.07 廣東省民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4.09--2007.07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2006.03--2006.07中央黨校半年制中青班學習)
2008.07--2011.08 廣東省汕頭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08--2012.01 廣東省汕頭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1--2016.04 廣東省汕頭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15.03--2016.01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二班第15期學習)
2016.04--2016.06 廣東省珠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 [1] 
2016.06--2017.03 廣東省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7.03--2017.04 廣東省湛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7.04--2021.05 廣東省湛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 
2021.05--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截至2022.06 [7]  ,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5] 
2022.05--2023.01 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3]  第十一屆、十二屆廣東省委委員,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22.01資格終止) [4]  [6] 

鄭人豪人物事件

鄭人豪違紀被查

2022年12月16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鄭人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 

鄭人豪免去職務

2023年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免去鄭人豪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職務。 [9] 

鄭人豪依法雙開

2023年6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鄭人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人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財物,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權力觀扭曲,大搞政商勾連,隱身幕後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推進、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鄭人豪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鄭人豪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鄭人豪提起公訴

2023年8月,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鄭人豪(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茂名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人豪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茂名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鄭人豪利用擔任汕頭市常務副市長、汕頭市市長、湛江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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