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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軍

(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成員)

鎖定
鄧軍,男,漢族,1964年4月生,安徽繁昌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安徽省委接待辦副主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鄧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7] 
中文名
鄧軍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繁昌
出生日期
1964年4月

鄧軍人物履歷

2001年02月任稻香樓賓館經理助理;
2001年04月任稻香樓賓館副經理;
2006年01月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
2011年11月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安徽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接待三處處長;
2012年07月任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安徽省委接待辦副主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
2018年12月任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
2021年01月被免職。 [1] 

鄧軍人物事件

鄧軍依法雙開

2021年6月18日,據安徽紀檢監察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成員鄧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鄧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他人宴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購物卡;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
鄧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黨性原則,毫無從政之德,不守紀法底線,把手中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鄧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鄧軍依法逮捕

2021年7月,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成員鄧軍(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鄧軍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4] 

鄧軍提起公訴

2021年7月,鄧軍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鄧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鄧軍開庭審理

2021年8月25日上午,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安徽省委省政府接待辦公室原副主任、安徽省稻香樓賓館原黨委書記、經理鄧軍(副廳級)受賄一案,在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鄧軍利用擔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採購、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事項謀取利益,收受安徽鴻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等14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4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以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公訴人詳細闡述了本案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以及本案的警示教育意義。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檢察院、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淮北市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等單位人員旁聽了案件庭審過程,省高院等相關單位通過遠程視頻觀看了庭審。公訴機關簡潔、高效、有力的指控及以案示警教育,得到了旁聽人員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本案將依法擇期宣判。 [6] 

鄧軍法院宣判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成員、稻香樓賓館原黨委書記、經理(副廳級)鄧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鄧軍利用擔任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採購、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4.585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鄧軍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綜上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鄧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