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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貴大

鎖定
鄧貴大(1965年9月12日—2009年5月10日),男,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招商辦公室主任,一直負責招商工作。 [1] 
2009年5月10日晚與黃德智和鄧某一起吃晚飯並飲酒後,前往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休閒。因向服務員鄧玉嬌提出特殊服務要求遭拒絕,並拿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還兩次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鄧玉嬌拿出一把修腳刀向鄧貴大連刺三刀,鄧貴大因傷及動脈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醫院途中身亡。 [1] 
中文名
鄧貴大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65年9月12日
逝世日期
2009年5月10日
性    別

鄧貴大人物履歷

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原政府招商辦公室主任。 [2] 

鄧貴大人物事件

  • 事件經過
案發現場雄風賓館夢幻城 案發現場雄風賓館夢幻城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時許,時任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的鄧貴大和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酗酒後到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黃德智進入“夢幻城”5號包房,要求正在該房內洗衣的賓館服務員鄧玉嬌為其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向黃解釋自己不是從事異性洗浴服務的服務員,拒絕了黃的要求,並擺脱黃的拉扯,走出該包房,與服務員唐芹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黃德智對此極為不滿,緊隨鄧玉嬌進入休息室,辱罵鄧玉嬌。聞聲趕到休息室的鄧貴大,與黃德智一起糾纏、辱罵鄧玉嬌,並拿出一疊人民幣向鄧玉嬌炫耀並搧擊其面部和肩部。在“夢幻城”服務員羅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後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休息室,均被鄧貴大攔住並推倒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倒在沙發上的鄧玉嬌朝鄧貴大亂蹬,將鄧貴大蹬開。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鄧玉嬌起身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後鄧貴大經搶救無效死亡。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構成輕傷。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3] 
  • 事件調查
2009年5月31日,公安機關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辭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 [5] 
經司法精神病醫學鑑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3] 
  • 案件宣判
2009年6月16日,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辭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衞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鑑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4-5] 

鄧貴大社會評價

鄧玉嬌刺死的是一名官員,甚至被譽為“巴東烈女”,可見在老百姓心中,對於官員利用公共權力欺壓羣眾貪污腐敗的問題是難以容忍的。最終的處理結果可謂“大快人心”,但民意的影響並非決定性因素。從案情分析來看,鄧玉嬌的行為構成防衞過當、屬於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節,均屬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這才是免予處罰的根本原因。這種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順應民意的處理結果可謂雙贏。但我們仍需思考:是否所有同類案件都有同類的命運?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何處理公眾知情權、媒體報道監督與案件偵破需要及司法公正的關係?案件折射了社會底層與官員尤其是基層官員間的矛盾及其對司法的影響,普通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也可見一斑。為何在這樣的案件中,輿論總是一邊倒地傾向於弱者?這恐怕不是簡單的一句“弱者總是值得同情”能夠解釋的。如何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前提下,妥善釋放民意的不滿,合理引導民意並維護法治,才是更值得深思的問題 [4] (貴州省司法廳 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