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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新華
(湖北理工學院黨委原書記)
鎖定
- 中文名
- 鄧新華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地
- 湖北黃州
- 出生日期
- 1964年8月
鄧新華人物履歷
1983.08—1995.08,任湖北省黃岡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察員;湖北省黃岡縣委組織部副科長,黃岡地委組織部幹部(其間:1986.09-1989.07在湖北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學習);湖北省黃岡地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其間:1989.09-1991.09先後下派到黃岡縣賈廟鄉、浠水縣綠楊鄉掛職鍛鍊);湖北省黃岡地委組織部幹部科正科級幹事;
1995.08—1997.04,任湖北省黃岡市委組織部副縣級組織員;
1997.04—1998.12,任共青團湖北省黃岡市委書記;
1998.12—2003.12,任湖北省蘄春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1996.09-1999.07在華中師範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2003.12—2006.09,任湖北省英山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09—2008.12,任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黨組成員;
2008.12—2009.02,任湖北省黃岡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9.02—2011.11,任湖北省黃岡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鄧新華人物事件
鄧新華違紀被查
鄧新華依法雙開
2019年11月,鄧新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操辦壽宴;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濫發津補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法建設私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接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對差額部分不能説明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鄧新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以權謀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鄧新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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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新華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6日消息,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十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鄧新華作出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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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新華提起公訴
2020年1月20日據最高檢消息,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新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十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鄧新華利用擔任湖北省蘄春縣縣長,英山縣委書記,黃岡市政府副秘書長、副市長、黃岡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黃石市委常委、秘書長、市委辦公室主任、市總工會主席,湖北理工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截至接受調查時,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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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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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被查 .新京報[引用日期2019-6-24]
- 2. 湖北省黃石市委原常委、秘書長,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引用日期2019-06-24]
- 3. 檢察機關分別對杜光義、鄧新華、白泉朝提起公訴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20-01-21]
- 4. 湖北省黃石市委原常委、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接受審查調查 .海外網[引用日期2019-6-24]
- 5. 湖北擬任10名正廳職領導幹部 .湖北[引用日期2017-04-17]
- 6. 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被逮捕(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9-12-06]
- 7. 湖北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鄧新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引用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