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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恢林

鎖定
鄧恢林,男,漢族,1965年3月生,湖北武漢人,研究生,法學碩士,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鄧恢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恢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鄧恢林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8] 
中文名
鄧恢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北武漢
出生日期
1965年3月
畢業院校
華中師範大學

鄧恢林人物履歷

1981.09——1984.08,湖北省武昌縣師範學校學習
1984.08——1991.12,湖北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辦事員(其間:1986.09——1989.06,在武漢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在職大專學習;1988.12——1990.12,下派通山縣鄉鎮企業物資供銷公司任副經理、副局長)
1991.12——1996.03,湖北省鄉鎮企業局財務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6.03——2000.06,湖北省鄉鎮企業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其間:1997.09——1999.12,在華中師範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0.06——2002.12,湖北省鄉鎮企業局辦公室副主任(正處級)
2002.12——2003.12,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離退休幹部處處長
2003.12——2006.01,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6.01——2009.07,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9.07——2010.10,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0.10——2011.12,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
2011.12——2014.10,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
2014.10——2015.06,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正廳長級)
2015.06——2015.08,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
2015.08——2017.07,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兼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
2017.07——2017.08,重慶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017.08——2018.01,重慶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018.01——2020.06,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鄧恢林擔任職務

黨的十九大代表,重慶市第五屆人大代表(2020年7月終止) [1] 

鄧恢林人物事件

鄧恢林違紀被查

2020年6月1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重慶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鄧恢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鄧恢林免去職務

2020年6月24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鄧恢林的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3] 

鄧恢林辭去代表

2020年7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北碚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鄧恢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辭去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鄧恢林的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1] 

鄧恢林依法雙開

2021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重慶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鄧恢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鄧恢林喪失理想信念,毫無“四個意識”,背離“兩個維護”,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撈取政治資本,熱衷政治投機,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職務調整晉升、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鄧恢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鄧恢林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鄧恢林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重慶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鄧恢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鄧恢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鄧恢林提起公訴

2021年2月,重慶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鄧恢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恢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鄧恢林,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辦理特殊號段車牌、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鄧恢林一審開庭

2021年9月10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重慶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受賄一案。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春節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67萬餘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鄧恢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鄧恢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三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鄧恢林一審宣判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重慶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恢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鄧恢林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春節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特殊號段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67萬餘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恢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等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同時,鄧恢林又具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