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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遂制度

鎖定
鄉遂制度是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西周春秋時,周王和諸侯都城及四郊以內地區,稱“國”,“國”中之人稱“國人”;郊外的地區稱“野”,“野”的居住者稱“野民”,或稱“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稱“鄙人”。
中文名
鄉遂制度
類    型
詞語
分    類
古代詞語
類    別
制度
朝    代
西周
定    義
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

目錄

鄉遂制度簡介

鄉遂制度: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鄉是貴族居住之地,遂為平民居住之所。國的範圍指國都及共近郊,劃分為若干鄉採用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比、閭、族、黨、州、鄉)。邊遠農村地區衽遂制,即“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里為贊,五贊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鄰、裏、贊、鄙、縣、遂)分別設“鄰長、里胥、贊師、鄙正、縣長和遂大夫”。基層行政組織的藍本。

鄉遂制度詳情

鄉遂制度即“國”和“野”對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時,周王和諸侯都城及四郊以內地區,稱“國”,“國”中之人稱“國人”;郊外的地區稱“野”,“野”的居住者稱“野民”,或稱“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稱“鄙人”。“周禮”有六鄉,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屬有“有”分為六鄉,直屬的“野”分做六遂。鄉以下分州,黨,族,閭,比。遂以下分縣,鄙,酇裏,鄰。“書‧費誓“謂魯國有三郊,三遂,”郊“即”鄉“異名。”國語‧齊語“謂管仲治齊,分”國“為二十一鄉,六個工商鄉,十五個士鄉,士鄉分連,裏,軌,五鄉一帥。按周每鄉是一萬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萬二二千五百人為一軍,管仲以二千家為一鄉,五鄉組成一軍,每軍一萬人。名稱,户數略異建制等級則一致。管稱“國”以外地區為“鄙”,“鄙”分五屬,屬下分縣,鄉,卒,邑。分“國”和“野”是因為“國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國人”有權議政,亦有納軍賦,服兵役義務。國野對立的制度,自春秋中葉,逐漸廢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