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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級行政區

鎖定
鄉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相同的行政區,包括街道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為四級行政區,由縣級行政區管轄或由地級行政區直接管轄(僅限於地級市中的直筒子市)。 [1]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中國大陸共計下轄38602個鄉級行政區,包括8984個街道、21389個鎮、7116個鄉、957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縣轄區。 [2]  [4] 
中文名
鄉級行政區
外文名
township-leve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區劃地位
四級行政區
上    級
縣級行政區
數    量
38602 [4] 

鄉級行政區行政級別

鄉級行政單位類型包括街道(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按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屬於第三級地方行政單位。
中國大陸現行的鄉級行政區屬於縣級行政區的下級行政區劃單位,按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四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則屬於第四級地方行政單位。
鄉級行政區下轄社區和行政村。
鄉可升為鎮,鄉和鎮統稱為鄉鎮,行政機關叫鄉政府或鎮政府。

鄉級行政區行政分類

——是縣級行政區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佈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準,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蘇木民族蘇木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鄉級行政區,類似於民族鄉
縣轄區(其管理機構為區公所)——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着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