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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代表

鎖定
鄉民代表於台灣地區是專指鄉編制下的民意代表,為台灣地區最基層的民意代表。與鄉民同等級的地方民意代表尚有市民代表與鎮民代表。鄉代任期為四年一屆,而鄉民代表所組成的鄉民代表會也是制約鄉及鄉長的民意機構。各鄉代表會人數在三至十數名之間。雖就台灣相關法律,鄉之自治事項層級並不高,鄉民代表所能監督的項目也不多,不過四年一次舉行的鄉民代表選舉仍相當激烈。
中文名
鄉民代表 [1] 
地    方
台灣
選舉時間
四年一屆

目錄

鄉民代表簡介

一般來説,簡稱鄉代的鄉民代表除了其基層議員身份外,也是縣轄市市長、縣議員、縣長、“立法委員”甚至“總統”的選舉樁腳。鄉民代表設置法源來自台灣當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其母法衍生出的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與各市自治條例等法律條例。總的來説,擁有500鄉民以上人口;就可設置鄉民代表。而鄉民代表所組成的議會名稱稱為鄉民代表會,並設置主席與副主席各一人來主導議會進行。而代表會尚可設置佐理會務之秘書一人及辦事員數名(通常需具“國家”公務員身份)。

鄉民代表權限

有給職、得以連任;且連任不限次數的鄉民代表的權利來自台灣地方自治法的行政立法效力範疇下。一般來説,鄉民代表的功能有∶議決該鄉之自訂規約,議決預算分配,議決臨時税課,議決市有財產之處分,議決市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議決公所提案事項,議決鄉決算報告,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及接受人民請願。換句話説,屬於鄉地方基層事務者及特別税收皆須市代監督。因為今台灣地方自治的劃分下,警政、地方税等最基本區劃單位為縣級,因此鄉民代表所監督之縣轄市實際事務並無太多權力分享。因此實務上,鄉民代表最重要的工作有二,一者是質詢鄉長、爭取分配縣所撥下之地方預算,二者為接受人民各種地方事務陳情請託關説。而後者的陳情,則讓鄉民代表演變成一般民眾與台灣當局“中央”公職民代;即“立法委員”兩者間的溝通管道之一。

鄉民代表選舉狀況

於選舉方式方面,鄉民代表選舉與其他台灣選舉相同,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中,普通是指滿廿歲台灣公民除了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外,皆可參加台灣選舉成為選舉人。其餘就無其他限制。另外,平等即為一人一票,而直接及無記名,則表示投票行為必須親自且直接圈選,而選票上並毋須簽名。事實上,鄉民代表選舉於台灣當局的民主環節中,並不算十分重要的一環,也因此於1990年代之後,各政黨並未深入介入,在數屆投票率也只約略在50%左右。不過也因為鄉民代表層級較低,加上採取極小選區等因素,賄選情況十分嚴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