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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慈善總會

鎖定
郴州市慈善總會(ChenZho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ZCF)是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下,由市內外熱心於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境外僑胞)、企事業單位(包括外資駐郴機構)和有關團體(包括海外華人團體)自願組成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民間法人社會團體。
郴州市慈善總會於2002年開始籌備,2003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業務主管部門為市民政局。總會下設“兩部一室一網”,即募捐救助部、財務部、辦公室和惠風公益網。
中文名
郴州市慈善總會
外文名
ChenZho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ZCF
成立時間
2003年12月27日
所屬部門
郴州市民政局
性 質
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
辦公地址
郴州市郴江路49號

郴州市慈善總會總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提倡人道主義精神,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採取各種方式,幫助弱勢羣體,資助公益事業。

郴州市慈善總會基本任務

組織、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善款;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開展賑災救助、扶貧濟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等社會救助工作;開展慈善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相關慈善團體的工作,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發展。

郴州市慈善總會歷史榮譽

郴州市慈善總會自2003年成立以來共募集善款1.5億元,在賑災、救濟、助孤助殘、助醫安老、助教助學等方面實施開展了“迎新春.送温暖”、“慈善一日捐”、“愛心圓夢”、“金葉慈善醫療卡”等十多個項目,共救助困難羣眾180萬人次。
郴州市慈善總會連續二屆榮獲“湖南慈善獎”,2009年獲“中華慈善先進機構獎”,2008年12月,總會前秘書長陳嶽被評為“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
近幾年來,隨着慈善事業的不斷擴大,我市11個縣(市、區)均已先後成立慈善總會,為郴州的慈善事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郴州市慈善總會總會章程

(經2012年3月9日郴州市慈善總會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展我市慈善公益事業,推動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的開展,依法登記註冊,成立郴州市慈善總會。
第二條郴州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市內外熱心於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境外僑胞)、企事業單位(包括外資駐郴機構)和有關團體(包括海外華人團體)自願組成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民間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提倡人道主義精神,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採取各種方式,幫助弱勢羣體,資助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郴州市蘇石路23號市民政局院內。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郴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市民政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類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舉辦救災、救濟和其它有積極影響和形式多樣的社會募捐活動,為困難羣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救濟工作;負責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三)慈善救助。開展助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四)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慈善公益活動,扶助困難羣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組織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義工)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創辦符合本會宗旨的非營利機構,並開展其相關的慈善活動,多渠道籌措慈善資金;
(七)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境內外慈善公益組織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的境內外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八)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和慈善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探索具有郴州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九)指導本會團體會員和各本市慈善組織的業務工作,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總結各地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慈善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有關部門制定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和服務;承辦政府交辦的其它慈善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法人團體及機構,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本人申請,當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以上規定適用於市內外社會各界人士、各類機構、團體及外資駐郴機構等組織。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向本會交納會費或其他活動經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
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副會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聘請顧問,授予榮譽理事稱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結算和善後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業務部門正、副職務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駐會常務副會長主持。領導機構執行會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領導機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舉辦專項募捐、義賣、義演等慈善活動的收入;
(五)基金的投資和委託理財收益、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行政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行政預算經費、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上年度救助總支出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使用範圍:
(一)舉辦或資助各類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
(二)開展社會救助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活動;
(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定期向社會公佈財務報告審計,並向捐贈者報告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後經2012年3月9日郴州市慈善總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