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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貪污案

鎖定
郭桓貪污案,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系明初四大案之一。 [1] 
中文名
郭桓貪污案
發生年代
明代
涉及人物
郭桓
出    處
《御製大誥初編》

郭桓貪污案人物介紹

郭桓,户部侍郎,利用職權,屢行貪污。 [1] 

郭桓貪污案案件記載

《御製大誥初編》載:“產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陸拾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未曾上倉。郭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御製大誥初編》第二十五載:“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乍或、趙全德等,通同六部百郭恆等,十二道丁廷學等,寄借贓鈔。”“户部侍郎郭桓等官,受要屯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州納草人徐添慶等户贓鈔,不行追徵合納馬草,卻於已納安慶府人户內多科,補納五府州原欠數日。”楊州瓜埠欠色課四萬張,郭恆通同揚州府知府戰慎,加倍徵收八萬張,其中四萬張入己。郭桓盜賣官糧“但略寫七百萬耳。若將其餘倉分,並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四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範朝宗偷溢金銀,廣惠庫官張裕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在寶鈔、金、銀不笄外,其賣在倉税糧,及未上倉該收税糧,及魚鹽諸色等項課程,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郭桓貪污案是情節嚴重的大案,朱元璋十分重視,親自參與審判。此案審理後,郭桓及從部侍郎以下數百人均處以死刑。追贓七百萬石。供詞牽及地方官吏極多,下獄擬罪者數萬人。 [1] 

郭桓貪污案案件影響

此案的發生,使朱元璋進一步堅定了“見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的看法,從而更加雷厲風行地推行他的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既定政策。 [1] 
參考資料
  • 1.    東方傳統文化研究院華夏文化研究所組織編寫 .中華法案大辭典 .北京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2.01 :第556-5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