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监是秦朝在郡级行政机构设置的专职监察官职,全称监御史。该官职隶属于中央御史中丞,与郡守(行政长官)、郡尉(军事长官)并列为郡级三大主官,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架构 [1-3]。其核心职责是纠察郡内官吏的不法行为,监督政务执行情况,通过御史中丞直接向中央汇报 [1] [3]。作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开端,该官职被汉朝继承发展为刺史制度 [1-2]。
- 设立朝代
- 秦朝
- 隶属机构
- 御史中丞
- 监察对象
- 郡守及郡属官吏
- 官职性质
- 中央直属监察官
- 历史沿革
- 汉改置刺史
- 任职特点
- 独立于郡行政系统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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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六国后首创郡监御史制度,将中央监察权延伸至地方郡级行政单位。汉承秦制,汉武帝时期(前106年)将其改制为刺史制度,监察范围由郡级扩大至全国十三州 [1-3]。
官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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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御史为郡级常设监察官,与郡守、郡尉构成"三府并立"的行政架构:
- 郡守:总揽民政与财政事务
- 郡尉:主管军事与地方治安
- 监御史:专司官吏监察与政务监督 [1-2]
三者均直接向中央负责,形成'行政 军事 监察'三权制衡体系 [3]。监御史的任免权归属中央御史大夫,日常管理由御史中丞具体负责 [2]。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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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使四项监察职能:
- 弹劾郡级官员违制行为
- 核查地方赋税征收与劳役征发
- 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 查办官吏贪腐渎职案件 [1-2]
行使职权时可直接向中央汇报,且不受郡守行政干预 [3]。史载监御史每年需向御史中丞提交《监郡册》,详细记录所辖郡的吏治状况 [2]。
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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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开创应档陵了中国悼兆多古代地方监察体设捆系的先河:
- 1.确立中央垂直监察模式,打破行政系统自我监督局限 [1-3]
- 2.形成'以卑临尊'的监察原则(监察官品级低于监察对象) [1-2]
- 3.奠定汉代刺史制度的基础 [1-2]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巩己婆碑)初置郡监时明确规定'监者,察举非法,以通上下之情',这一职能定位成为历代监察官制的核心准则。秦朝在郡级行政机构中设有郡监御史(简称监御史),隶属于中央御史中丞管辖,专门负责监察郡守及其他提体捉郡级官员的政务执行情况。监御史与郡守、郡尉并列为郡级三大主要官员,三者互不隶属,形成权力制衡关系 [1-3]宙葛市壳符放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