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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榮

鎖定
郝春榮,女,漢族,1963年4月出生,山東煙台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曾任遼寧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10] 
2023年5月30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郝春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郝春榮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3] 
中文名
郝春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煙台
出生日期
1963年4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郝春榮人物履歷

1980年10月至1983年08月,遼寧省遼陽市衞生學校學習;
1983年08月至1985年09月,遼寧省遼陽市衞生學校團委幹事、副書記;
1985年09月至1989年04月,遼寧省遼陽市衞生局團委副書記;
1989年04月至1990年02月,遼寧省遼陽市衞生局團委書記;
1990年02月至1992年11月,共青團遼寧省遼陽市委副書記(1989年05月至1991年02月,遼寧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函授大學學習);
1992年11月至1994年05月,共青團遼寧省遼陽市委書記;
1994年05月至1996年02月,遼寧省遼陽市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遼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1996年02月至1997年11月,遼寧省遼陽市太子河區副區長(正縣級);
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遼寧省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常委、副區長(正縣級);
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遼寧省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0年10月至2000年11月,遼寧省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區長,遼陽市太子河區開發帶管委會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1年01月,遼寧省遼陽市委常委,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區長,遼陽市太子河區開發帶管委會主任;
2001年01月至2003年01月,遼寧省遼陽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
2003年01月至2003年04月,遼寧省遼陽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3年04月至2008年05月,遼寧省遼陽市副市長(其間:2006年03月至2006年07月,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8年05月至2012年04月,遼寧省遼陽市委常委、副市長(2008年03月至2010年01月,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學〈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12年04月至2014年03月,遼寧省朝陽市委副書記;
2014年03月至2016年09月,遼寧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6年10月至2018年01月,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8年01月至2018年02月,遼寧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8年02月至2022年,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4] 
第十二屆、十三屆遼寧省委委員。 [1] 

郝春榮人物事件

郝春榮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遼寧省副省長郝春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郝春榮辭去代表

2022年4月19日,大連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接受郝春榮辭去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請求的決定。 [5] 

郝春榮終止資格

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大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郝春榮辭去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郝春榮的代表資格終止。 [7] 

郝春榮免去職務

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決定免去郝春榮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6] 

郝春榮罷免代表

2022年6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郝春榮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郝春榮的代表資格終止。 [8] 

郝春榮依法雙開

2022年9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春榮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長期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官不廉,親清不分,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郝春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郝春榮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三屆遼寧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9] 

郝春榮決定逮捕

2022年9月,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郝春榮作出逮捕決定。 [11] 

郝春榮一審開庭

2023年3月2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受賄一案。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榮利用擔任中共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太子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遼陽市委常委、遼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朝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共盤錦市委副書記、盤錦市人民政府市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劃撥、工程承攬、事項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83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郝春榮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郝春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郝春榮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12] 

郝春榮一審宣判

2023年5月30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郝春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郝春榮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榮利用擔任中共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太子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遼陽市委常委、遼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朝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旅遊局局長,中共盤錦市委副書記、盤錦市人民政府市長,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供給、工程承攬、行政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83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春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郝春榮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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