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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宏軍

鎖定
郝宏軍,男,漢族,1962年12月生,1984年9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7月被開除黨籍) [19]  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遼寧省大連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4]  [9]  [17-18] 
2023年12月,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郝宏軍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3] 
中文名
郝宏軍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2月

郝宏軍人物履歷

歷任阜新市有線電二廠技術科工作人員;共青團阜新市委組織部、學少部、辦公室幹事;阜新市青少年活動中心副主任;共青團阜新市清河門區委副書記;共青團阜新市委青工部副部長、部長、辦公室主任、秘書長;阜新市燒結磚廠黨委副書記;共青團阜新市委副書記、黨組成員;共青團阜新市委書記、黨組書記;阜新市清河門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區長;阜新市清河門區委書記,區政府區長;阜新市委清河門區委書記;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正縣級);阜新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營口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撫順市委常委、撫順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2016年06月,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3] 
2018年01月,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4-5] 
2019年12月,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1] 
2020年01月,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遼寧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2]  [10] 
2022年01月,遼寧省大連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9]  [14] 
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2023.03撤銷 [16]  [11]  [15]  ;中國共產黨大連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6-7]  ;遼寧省第十二、第十三屆政協委員。 [8]  [12] 

郝宏軍人物事件

郝宏軍違紀被查

2023年2月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遼寧省大連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郝宏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3] 

郝宏軍撤銷委員

2023年3月1日,全國政協在北京召開第八十五次主席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郝宏軍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 [16] 

郝宏軍免去職務

2023年3月21日,政協大連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免去郝宏軍政協大連市第十四屆委員會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大連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17] 

郝宏軍依法雙開

2023年7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宏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職責使命,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旅遊活動安排,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敗壞任職單位選人用人風氣;毫無紀律意識,大肆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大肆干預插手案件處理,嚴重敗壞紀檢監察干部形象;甘於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郝宏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郝宏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9] 

郝宏軍依法逮捕

2023年8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郝宏軍作出逮捕決定。 [20-21] 

郝宏軍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郝宏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郝宏軍利用擔任遼寧省營口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遼寧省撫順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遼寧省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大連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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