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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出口加工區

鎖定
是由鄭州海關監管的封閉式綜合出口加工區,實行“境內關外”的管理方式。選址位於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東北部,東西長約2600米,南北寬約1400米,規劃面積2.7平方公里。一期工程於2000年9月動工,將建成90000平方米的現代工業標準廠房,可滿足各類出口加工企業的生產需求。加工區的建設以國家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依託,堅持以“高起點規劃、高標準管理、高水平效益”為建設目標,充分發揮和利用開發區現有較完備的基礎設施和生活設施,並引進上海浦東和國外先進的開發和管理模式,進區項目以新增加的出口加工貿易企業為主,用3—5年的時間,逐步建成全省各類出口加工貿易企業的規範管理集中區。
中文名
鄭州出口加工區
管理方式
境內關外
選址位於
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東北部
規劃面積
2.7平方公里
管理和運作形式
1、區內設置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作為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加工區的行政事務。
2、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3、加工區內生產項目的設立,嚴格按國家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執行。
4、加工區設置封閉的隔離設施,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必須從海關指定的出入口進出,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接受海關檢查、稽查和監管。
5、加工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監管下運作,除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外,區內企業可從事出口加工、保税倉儲以及為開展上述業務配套服務的相關行業;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以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6、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7、區內設置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准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除安全保衞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在區內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8、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並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9、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製成品徵税。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