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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

鎖定
邦聯條例又稱《邦聯公約》,是美國宣告獨立後由13個獨立的邦結成的邦聯所制定的根本法,於1776年開始起草,1777年11月15日由第二屆大陸會議(北美13個州的代表會議)通過,1781年2月2日完成各州批准,3月1日生效。在1787年作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頒佈實施以前,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1]  條例主要規定13個州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邦聯中央僅設有一個由各州每年派遣2—7名代表參加的邦聯國會(Congress Assembled [2]  ),但每州只擁有一票表決權。國會負責對外事務和印第安人事務,解決州與州之間的爭端,控制鑄幣和借款,以及建立郵政制度,沒有明示屬於國會的其他一切權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包括税收和商業管理。國會休會期間有一由國會任命的委員會。 [3] 
中文名
邦聯條例
外文名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全    稱
《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 [1] 
通過日期
1777年11月15日(大陸會議)
批准日期
1781年2月2日 [1] 
生效日期
1781年3月1日 [1] 
失效日期
1790年5月29日
適用國家
美國

邦聯條例簡介

在1776年北美宣佈獨立後不久,第二屆大陸會議就提出並着手起草全國憲法——《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簡稱為《邦聯條例》。1777年11月15日,大陸會議通過了《邦聯條例》。 [1]  這部條例是北美殖民地籌建十三個新州統一政府的第一個正式文件。按照這部憲法,美國過去的中央權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各州享有徵税、徵兵和發行紙幣的權力,邦聯國會(Congress Assembled [2]  )只有宣戰和媾和,派遣對外使節,掌管郵政,調整各州關係等權力。因此,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懈的國際聯盟。但由於一些州不願把自己的統治權交給一個全國政府,這個條例直到1781年2月2日才最後為十三州全體批准並生效。1781年3月1日,隨着馬里蘭州的正式批准,《邦聯條例》開始正式生效。

邦聯條例制定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領導人出席的奧爾巴尼會議上(Albany Congress),本傑明·富蘭克林提出了倡導美利堅合眾國大聯合思想的“奧爾巴尼聯盟” 計劃。自此之後,政治領域對聯盟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從1775年起開始擔任臨時政府的大陸會議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與憲法。但事實情況並不容樂觀,不同的州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大相徑庭,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領導人們意識到,美利堅合眾國應該擁有一套正式、為其量身打造的憲法。民眾們也發現,只有州與州團結的更加緊密、成為一個整體,國家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這種內外局勢下,由第二屆大陸會議提出並着手起草的全國憲法——《邦聯條例》,於1776年應運而生。
隨着1776年《李決議》和《獨立宣言》的通過,大陸會議面臨的挑戰是將眾多的聯合殖民地的立法轉化為一部能夠團結和管理13個獨立州的美國憲法。甚至在接受這兩份重要文件之前,起草憲法的問題在1776年6月12日就得到了大陸會議的認真關注,當時大陸會議決定任命一個由13人組成的委員會為新共和國起草憲法草案。決議由各殖民地的一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負責準備和消化這些殖民地之間將要建立的邦聯形式。約翰·莫頓擔任起草委員會主席 [4]  ,該委員會由新罕布什爾州喬賽亞·巴特利特馬薩諸塞州塞繆爾·亞當斯羅得島州斯蒂芬·霍普金斯康涅狄格州羅傑·謝爾曼紐約州羅伯特·R·利文斯頓賓夕法尼亞州約翰·狄金森馬里蘭州托馬斯·斯通弗吉尼亞州小托馬斯·尼爾森北卡羅來納州約瑟夫·休斯南卡羅來納州愛德華·拉特利奇佐治亞州巴頓·格威內特新澤西州約翰·威瑟斯龐。1776年7月12日,委員會向大陸會議提出了《邦聯條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第一份草案。 [2] 

邦聯條例條例批准

州名
批准時間
(按時間順序)
人數
簽署人
1778年2月5日
5
1778年2月6日
4
1778年2月9日
3
1778年2月12日
5
1778年2月26日
3
1778年3月4日
2
1778年3月5日
5
1778年3月10日
6
1778年4月5日
3
1778年11月19日
2
1778年12月15日
5
1779年2月1日
3
1781年3月1日
2
簽署人共48人。 [5] 
批准條例這個過程停滯了幾年,一些州拒絕撤銷其在西部土地債權。馬里蘭州一直抵制邦聯條例,直到到弗吉尼亞州紐約州同意放棄其在俄亥俄河流域的債權。經過了三年多的時間,在1781年3月1日,馬里蘭州的批准了邦聯條例。
與此同時,條例還為魁北克省(即加拿大)預留了邦聯中的一席,如果它申請加入,則立即准予其加入並享有與其他州相同權力。

邦聯條例條例影響

美利堅合眾國,於1776年7月2日被構想(《李決議》通過 [6]  ),於4日宣佈成立(《獨立宣言》通過),並於1777年11月15日隨着《邦聯條例》的通過重新制定,終於在1781年3月1日《邦聯條例》的批准下在憲法層面誕生。
《邦聯條例》開始正式生效,使曾經流動舉行的合眾國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不復存在,而被邦聯國會(全稱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縮寫為USCA,通稱Congress Assembled)所取代 [8] 塞繆爾·亨廷頓由最後一任合眾國大陸會議主席(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變為第一任邦聯國會主席(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 [2]  [8] 

邦聯條例相關規定

該條例規定設立一個邦聯國會(Congress Assembled [2]  ),每個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參加。每州不論人口多少,都在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所有重大事項要有九票才能通過;而對條例的修正則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該條例授權全國政府處理某些外交事務、宣戰、管制貨幣鑄造、確定度量衡標準、舉債借款、建立郵政系統、築路、以及徵募陸軍和海軍,但上述權力不是專有的;每個州都可以做這些事情。然而,該條例卻沒有授權國會徵税和籌款;國會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項。國會也無權管制外貿、建立全國法庭、或強制實施自己的命令。
依照這一條例,美國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懈的國際同盟。按《邦聯條例》成立起來的美國國家組織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機構是一院制邦聯國會,每州選出代表2至7人組成;中央不設置國家元首,只是在國會下面設立一個諸州委員會,在國會休會時管理經常性事務。第三,中央權力極小。

邦聯條例條例時期

和平條約使美利堅合眾國真正成為了獨立、和平的聯邦,但是政府的結構未能確定。條例設想了一個永久性的政府,但卻只賦予唯一的邦聯性組織——邦聯國會(Congress Assembled [1]  )——很少的權力用於徵收金錢、保障會議決定的執行。當時的美國甚至不存在邦聯級的領導人和法院。儘管歷史學家們普遍認為,邦聯條例是一份過弱的條例,不能將快速成長的美國有效地統一起來,但是它在解決西部大問題方面卓有成效。在條例施行期間,各州開始自願地將土地控制權交付邦聯。1783年,英國對美國的制裁宣佈結束,新興的美國迅速走上了快速發展的繁榮之路。然而,美國的貿易機會仍然受到英國與法國商業保護主義的限制。與此同時,在英國商品隨着制裁結束開始向美國輸出,新興的美國製造商突然暴露於英國商品的競爭之下,激起了本土商人的不滿。此外邦聯議會在償還戰爭債務、組織州際經濟合作的無能,愈發深化了社會對邦聯議會的不滿情緒。個別州開始出現政局不穩與呼籲免除税賦的抗議活動。1786—1787年間,美國爆發了史稱“謝斯起義”的農民運動, 這場農民運動源於馬薩諸塞州西部農民對州立法院系統的抗議,最終直接威脅到了的州立政府的穩定。大陸會議印發的紙幣,由於嚴重貶值,很快便不再被人民作為通貨使用,並留下了“not worth a continental(連一個大陸幣都不值)”的美國諺語。1781-1784年間美國國庫的實際財政收入不足150萬美元,儘管光1783年的財政預算就達200萬美元。大陸會議期間,政府對私有財產和國家資源的保護也是聊勝於無。土地投機商甚至無法在土地買賣中獲得利益,因為政府沒有足夠的力量捍衞國家的邊界,抑或是保證邊界民眾的安全。 修訂條例的呼聲越來越高。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作為華盛頓的首席副官時將美國人民的這一願望轉化為了現實。在漢密爾頓的領導下,一批同樣致力於修訂條例的愛國人士在得到華盛頓的授權後,於1786年在馬里蘭州的安納波利斯召開安納波利斯會議(Annapolis Convention)向邦聯議會提出了召開美國製憲會議請求,期望扭轉美國在邦聯議會管理下長期危機的情況。最終在1787年5月到9月間,制憲會議於費城召開。

邦聯條例缺陷

各州都表現得很慳吝,它們往往設立關税壁壘來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個州意見一致以通過重要立法。正是由於邦聯條例的種種缺陷,才最終導致了美國製憲會議的召開。

邦聯條例修訂更改

1786年5月,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平克尼提議議會修改《邦聯條例》,建議的修改包括授予議會在國內外貿易上的權力,併為議會提供從國庫收集錢的途徑。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對於條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議會卻未能達成共識。州內部和州間的衝突表現出了條例在建立一個有效的統一政府上的弱點,尤其是在揚言要推翻馬薩諸塞州政府的“謝司起義”之後。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亞州立法機關依據詹姆斯·麥迪遜的建議,邀請各州派代表到馬里蘭州的安納波利斯討論如何減少這些州際的衝突。在這個著名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出席的少數幾個州代表通過了一項議案,呼籲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於費城以討論如何在“大公約”下改善邦聯條例。儘管在費城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權修改條例,代表們舉行了秘密的閉門會議並編寫了新憲法。新憲法賦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權力,但定性的結果是有爭議的。編寫者的總體目標是儘可能地接近一個啓蒙時期的哲學家所定義的共和國,同時試圖解決州際關係中的困難。
1787年,歷史學家們給出了許多廢除邦聯條例必要性的原因。傑爾遜和威爾遜指出條例在金融方面的弱點,以及在議會的規範、規則和體制結構方面的弱點。邦聯議會缺乏強制性的直接徵税的權利,這使得那些想要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或預想受益於這種權力的人產生反感。歷史學家拉爾夫·凱查姆首先指出實施國家性措施的失敗並非來自於風頭正勁的獨立意識,而主要來自於所有州共同徵税、召人以及從厭戰民眾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難。第二點原因來自於1783年後邦聯議會所面對的實質性問題,特別是無法制定一個有力的對外政策。最後,邦聯強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過政治手段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潛在統治者求權的積極性。
在1783年戰爭結束時,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勵人們創建一個如同人們所反抗的英國一樣的“商人國家”。尤其是持有戰爭憑證的人和土地的投機者,他們希望中央政府能還清戰爭的憑證票面以及將西部有爭議的土地持有權合法化。此外,製造商希望有一個能阻礙外國商品的高關税,但在沒有中央政府的情況下,各州之間的競爭使得高關税沒有可能。兩個傑出的邦聯政治領袖——紐約州約翰·傑伊和北卡羅萊納州的托馬斯·伯克認為“來自於各州議會權威依賴於一些州的行為,直到議會的義務實現,廢止議會的權力或者從合約中分裂出來的行為都是與原來承諾的條款不一致。”

邦聯條例條例廢除

1787年5月25日,要求修改《邦聯條例》的費城會議在獨立廳召開,七州法定人數與會。來自12個州的代表拋棄了這些條款,制定了一部新的《美國憲法》,並於1787年9月17日提交邦聯國會。國會於1787年9月28日辯論並同意向13個州提交憲法。1788年6月21日,9個州批准了憲法。《邦聯條例》被廢除的提議是在沒有各州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完成的。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爾州成為第九個批准新憲法的州,實質上終止了《邦聯條例》及其政府。 [7] 
根據邦聯條例自己的修改條款(第十三條),在13個州中最後的一個批准新憲法之前,《邦聯條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聯國會依然成立以監督各州接受新憲法,並制定選舉過程。1790年5月29日,羅得島州成為最後一個加入1787年美國憲法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的第13個原殖民地,《邦聯條例》徹底失效。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