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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雲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鎖定
邢雲,男,漢族,1952年3月生,內蒙古土左旗人,1968年9月參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兼)。 [1] 
2019年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邢雲受賄案,對被告人邢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邢雲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邢雲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內蒙古土左旗
出生日期
1952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邢雲人物履歷

1968.09——1973.09,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學校教師;
1973.09——1976.09,內蒙古工學院化學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76.09——1976.12,留校待分配;
1976.12——1978.12,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宣傳部工作;
1978.12——1983.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委工作;
1984.06——1985.08,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聯合公司黨委書記;
1985.08——1987.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管理處(聯合公司)黨委書記、處長(經理);
1987.09——1990.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枴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其間:1986.09——1989.07,在包頭鋼鐵學院鋼鐵冶金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0.12——1993.10,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枴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10——1995.01,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
1995.01——1996.10,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1996.10——2001.09,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其間:1996.05——1998.05,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9——2001.1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12——2006.1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
2006.12——2012.0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其間:2008.03——2010.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2.02——2013.02,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2——2016.01,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兼)。 [1]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3]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 [4] 

邢雲人物事件

邢雲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邢雲開除黨籍

2019年4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邢雲理想信念喪失,政治上蜕化變質,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突擊提拔調整幹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嚴重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及所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經濟上貪婪成性,收受鉅額禮金,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權色、錢色交易。
邢雲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邢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邢雲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邢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邢雲提起公訴

2019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邢雲利用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邢雲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19年8月15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受賄一案。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邢雲利用擔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9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邢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邢雲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遼寧省、大連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邢雲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受賄案,對被告人邢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邢雲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邢雲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雲利用擔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9億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邢雲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依法應從嚴懲處。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邢雲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