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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防

(名詞解釋)

鎖定
邊防涉及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民族、宗教、科技、地緣等諸多方面。基本問題主要包括邊防的構成要素、主要任務、邊防體制、指導原則、基本特徵、地位和作用等。包括邊防範圍、邊防力量、邊防法、邊防內容與方式、邊防設施等。
中文名
邊防
拼    音
biān fáng
注    音
ㄅㄧㄢ ㄈㄤ
解    釋
邊境地區佈置的防務

邊防活動範圍

邊防活動的範圍以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為出發點和歸宿。
主要包括:
①領陸的邊緣地區。有的國家以相應的行政區劃劃分,也有的國家以國界內側的垂直等距離線劃定,寬度一般在20千米。領陸因調整邊界、買賣、交換或其他原因而發生變更,附屬於領陸的領水、領空及領底土也隨之變更。
②領水的領海部分。界河、界湖、國界線本國一側的水域。
③領空的邊緣部分。領空的最高高度,是迄今為止尚未解決的問題,極限一般由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來定。
④領底土的邊緣地區。地下層的深度尚無定論,從理論上講可直達地心。
⑤毗連區。毗連區寬度從領海基線起不得超過24海里。
⑥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實際寬度從領海基線起不得超過200海里。
⑦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大陸架外部界限從領海基線起不得超過350海里,或不超過領海外2500米等深線外100海里。大陸架不到200海里的國家,可以擴展到200海里。
⑧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車站。進行邊防活動的主體。 [1] 

邊防邊防力量

世界各國由於邊防體制不同,邊防力量的設置與組成也不盡相同。
①軍隊。邊防力量的主要組成部分。有些國家設有專門的邊防軍擔負邊防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邊防的主要力量,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擔負防衞、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邊)界的任務。俄羅斯實行單一的邊防軍體制,邊防軍是俄羅斯的主體邊防力量。不論是戰時還是平時,邊境事務基本上由邊防軍的各部門獨立擔負,如口岸檢查、邊境控制、情報偵察等都有具體部門專司其職,各負其責。
②武裝警察或邊防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公安邊防部隊),處理邊境地區發生的與邊境管理和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有關的問題,維護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衞邊境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寧,預防、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德國、法國等實行邊防警察體制。邊防警察部隊的職責是:擔負邊界警衞、邊界交通控制、海上巡邏及重要目標警衞、搶險救災、救護和支援各州警察等。戰時屬於國家武裝力量的一部分,參與保衞邊境不受侵犯。
③民兵。中國邊境地區的民兵協助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公安邊防部隊)和國家其他執法力量完成邊防防衞和管理任務。
④國家其他邊防執法管理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海關、檢驗檢疫、海監、漁政、海事、環保等邊防執法機構及其執法力量,按照職能分別擔負相應的邊防執法管理任務。
2013年國家海洋局重新組建後,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 [1] 

邊防依據準則

邊防活動的基本依據和準則,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定和規章制度的總體。國際法規定了國家間確定邊界的原則,國家對所屬領土的使用權、管轄權和自衞權。國際法是一個法律體系,主要有《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人類環境宣言》《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國際公約》,以及國際間簽訂的各類邊界條約、邊界議定書和國際慣例等。
國內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進行邊境防衞、管理和建設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憲法、刑法、國界法、邊境法、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法、大陸架法、環境保護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中國涉及邊防的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關行政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
①武裝防衞。邊防人員或軍隊攜帶武器或利用防衞設施在受領任務的防衞區域進行的防衞活動。包括自衞反擊作戰,防衞作戰,反蠶食、反滲透,巡邏、觀察、警戒、潛伏、搜捕、攔截、驅逐、封鎖、押解、檢跡等。
②行政執法。包括國(邊)界勘察,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口岸管理,檢驗檢疫,邊境重要目標警衞,邊境管理區通行檢查,海域管理,海事交通管理,沿海船舶、漁民船民管理,航空管制等。
③治安管理。對邊境居民和沿海漁民船民進行有關邊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打擊走私、販毒、販槍和偷渡等違法犯罪活動,組織軍警民聯防,維護邊境、沿海社會秩序。
④對外交往。建立邊防會談會晤制度,通過談判,解決和處理有關國(邊)界界務問題,處理邊境涉外事務,開展友好往來活動,宣傳自己,瞭解對方,以加強合作,增進信任,發展睦鄰友好關係,增進兩國傳統友誼。 [1] 

邊防邊防設施

為滿足邊境防衞和管理需要,在邊防地區修建的設施。邊防建設的重要內容。
主要包括軍事設施,如築城要塞、工事、監控站(點)、機場、軍港等;管理設施,如邊境鐵絲網(鐵柵欄)、隔離牆、口岸設施、各類安全檢查設備等;交通和通信設施,如邊境道路、航道、機場、碼頭、通信線路、通信站、橋樑等;保障設施,如營房、倉庫、供電設施、給水設施等。 [1] 

邊防主要任務

邊防作為國防的組成部分,基本職能是抵禦外來的侵犯和蠶食,同任何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的行為進行堅決的鬥爭。
主要任務有:①組織實施邊防防衞,主要是合理部署邊防武裝力量,修建邊防設施,加強戰備訓練,搞好武裝警戒,抵禦外來侵犯。②組織實施邊防勤務,及時掌握和處置邊境情況,同對方的挑釁和蠶食等行為作鬥爭。③研究邊防歷史,熟悉邊界走向,保護國界標誌、界河河道和航道,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國土流失。④加強邊防管理,維護邊境和沿海地區的正常秩序。主要是加強對邊境、沿海地區的安全保衞和治安管理,嚴格邊境口岸、通道、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出境入境人員的檢查驗證,建立健全有關邊貿、旅遊、生產等管理制度,防範、打擊和查處各種非法越境、走私、販毒、販槍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邊境和海上正常社會秩序,促進睦鄰友好關係。⑤密切注視國際政治鬥爭動向,認清國家安全所面臨的現實和潛在威脅,堅決打擊和遏制一切破壞活動,加強反滲透、反顛覆、反分裂鬥爭。⑥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積極發展睦鄰友好關係,努力加深兩國邊境軍警民之間的互信和友誼,妥善處理邊境涉外事件,消除邊境衝突或戰爭隱患,創造安全穩定的周邊環境。⑦促進邊疆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把嚴格管理控制和方便經濟發展、邊防戰備建設與邊境和沿海經濟文化建設緊密結合,從根本上鞏固邊防。 [1] 

邊防邊防體制

邊防體制是國家為進行邊防防衞、管理和建設而確定的組織體系及相應制度。世界各國因社會制度、邊防特點和歷史傳統不同,採取的邊防體制也不盡相同。
主要包括邊防軍體制、邊防警察體制和陸海防分管體制等。國家建立的專門邊防武裝力量,統管國家陸海空邊防。國家武裝力量組成部分。一般稱邊防軍,由國防部或內務部、國家安全委員會、邊防總局等部門領導。這種邊防體制創立於蘇聯,俄羅斯、越南、蒙古等國實行這種體制。俄邊防軍實行聯邦安全總局邊防總局―聯邦區地區邊防局―州(邊疆區、共和國)邊防局/海岸警備局―邊防部隊的體制。邊防警察一般屬於準軍事力量,多隸屬國家內政部,統管國家陸海空邊防。德國、法國等一些西歐國家以及亞洲的泰國等實行這種體制。德國內政部在內政警察司設邊防處。邊防處領導邊防局、邊防分局系統和邊防警察部隊。泰國邊防警察包括邊防警察總指揮部所屬的邊防警察和移民局統管的移民警察。世界上有許多海岸線漫長的國家或島嶼國家,為確保對海洋國土和海岸線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專門建立了獨立於海軍的海上防衞力量,一般稱為海岸警衞隊,有的為正規武裝力量,有的為準軍事力量。採用這種邊防體制的國家,陸地邊境的防衞與管理另由其他武裝力量負責。美國、印度、日本、英國、加拿大、韓國等國採用這種邊防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邊防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實行軍地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邊海防委員會由國務院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邊海防工作。各沿邊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盟、市)、縣(旗、市)成立邊海防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的邊海防工作。邊境地區的空防納入國土防空體系,空中管理特別是對外國航空器的管理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負責。人民解放軍是邊防防衞的主要力量,公安邊防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邊防安全保衞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任務。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建立健全了公安、海關、檢驗檢疫、海監、漁政、海事、環保等邊防執法機構,組建和充實了公安邊防部隊和海事、緝私、漁政、海監總隊等邊防執法力量。
2013年國家海洋局重新組建後,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國家邊防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際法有關原則,以及政治外交方針、國防政策和軍事戰略,結合國家邊防實際,提出的指導邊防工作的行動準則,是開展邊防工作的依據。
中國邊防的指導原則主要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屬於國家的根本利益。邊防的根本任務是嚴守國界,保衞每一寸國土的安全。必須強化現代國家利益的觀念,按照邊界條約所確定的國界,以及按照國際法準則應該歸屬本國管轄的領土和海域,嚴加防衞和管理,既不要他國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許他國染指本國的領土和海洋權益。對侵犯國家權益、掠奪國家資源、威脅國家安全的侵略挑釁行為,要據理力爭,堅決制止和反擊。依法治邊管海是各邊防部門的重要職責。必須健全邊防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法紀宣傳教育,牢固樹立法制觀念,熟記相關法律法規,在處理邊防事務中正確執行國家邊防政策和法律、有關的邊界條約規定和相關的國際法準則,對內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邊疆社會秩序穩定;對外正確處理涉外事務,鞏固和發展睦鄰友好關係,確保國家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邊防各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援,密切合作,充分發揮軍警民聯防及各種羣眾組織的作用,搞好羣防羣治、綜合治理,提高總體功能,發揮綜合效益,共同維護邊境地區的安全穩定和良好秩序,促進邊境與沿海地區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的全面發展。在各級邊海防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把現實需求與長遠目標結合起來,把邊防建設與經濟發展結合起來,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合理佈局,分步實施,在國家周邊地區努力構建一個鞏固、嚴密、高效的邊防體系,加強邊防的全面建設,使邊防建設發揮最大的綜合效益。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互利、互信、平等、協作的安全觀,貫徹睦鄰友好政策,與鄰為善、以鄰為伴,與有關國家通過平等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邊界爭端和海域劃界問題;積極發展與鄰國的邊防合作,加強不同領域和層級的邊防交往,妥善處理邊防涉外事務;嚴格執行國際法和與周邊鄰國簽署的協議、協定,建立健全與鄰國的會談會晤機制,開展執法和反恐合作,共同維護邊境地區和相關海域的穩定與安寧。邊防是國防和國家管理的特殊領域,具有涉外性、權威性、綜合性、複雜性等特徵。邊防活動直接涉及相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僅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還要遵守國際法相關原則和與相鄰國家簽訂的邊界條約、協定和協議,與相鄰國家通過談判協商合理公正地解決邊界糾紛問題,加強邊防合作,運用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多種手段,維護邊境地區和管轄海域的安全穩定。邊防是國家行為,國家對邊防實施高度集中統一領導,對處理邊防涉外事務的權限作出嚴格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限,地方政府、部門或個人無權決定。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必須在國家授權的情況下代為辦理邊防事務,並加強請示報告。主要表現在邊防部門眾多,邊防力量多元,邊防領域廣泛,邊防手段多樣,涉及軍事、外交、政治、經濟、文化諸多方面。世界許多國家都以國防、內政、海關、交通、海洋、漁業和環保等多個部門,軍隊、警察、海岸警備隊和專業執法隊伍等多種力量從各個方面參與邊防的防衞和管理工作。邊防地理環境複雜,民族、宗教問題突出,政治、外交、經濟和軍事鬥爭交織,已定國界、未定國界和邊境及海洋權益爭端交錯,恐怖勢力、分裂勢力、極端勢力與國內犯罪集團相互呼應,各地段的邊防形勢、任務重點、手段措施各不相同,使得邊防呈現出政策性強、影響面廣、任務艱鉅、鬥爭尖鋭、條件艱苦等多種特點。 [1] 

邊防邊防作用

邊防是維護國家利益的經常性活動,在國防和國家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
①邊防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的第一道防線。邊防工作集政治、外交、軍事等於一體,邊防強弱與國家安危、興衰和榮辱密切相關。建立鞏固的邊防,就為保衞和維護國家利益樹立起堅固的安全屏障,為國家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周邊環境。
②邊防是國防的戰略前沿。當前世界並不安寧,霸權主義和恐怖勢力、分裂勢力、極端勢力成為破壞周邊地區安定,挑起邊境、海上武裝衝突,引發局部戰爭的重要原因。邊防成為積極防禦的戰略前沿、首戰決勝的重要戰場、防衞作戰的前進陣地。加強邊防建設,提高邊防部隊的快速反應能力,是奪取邊防鬥爭主動權、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的戰略性措施。
③強大的邊防是邊疆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因素。邊疆地區面積廣大,民族眾多,資源豐富,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邊防充分發揮防衞、管理和建設作用,促進邊疆地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以強邊富民的實際舉措,增進邊疆各族人民向心力和凝聚力,建設一個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民族和諧、社會進步的現代化邊疆。
④邊防是發展睦鄰友好關係的橋樑和紐帶。面對不同社會制度、不同國家關係的鄰國,不同的邊界、海上情況,邊防通過日常警戒執勤、邊境管理和協商解決邊境、海上事務等大量實踐活動,準確表達國家維護領土主權、發展睦鄰友好關係的良好願望,展示和平解決邊界領土和海洋權益爭端的誠意,在維護邊境、海上安全中建立起有效機制和順暢管道,增進相互信任和了解,積極促進雙邊關係健康發展。 [1] 

邊防邊防發展

邊防是伴隨着國家的擴大和發展逐步形成的。邊防出現後,經歷了以設防城市和要塞為主、要塞與人工築壘以及自然地理形成的天然屏障相結合的古代邊防,以築壘地域為骨幹的近代邊防,以陸海空一體的現代邊防等發展階段。古代邊防以點式防禦和線式防禦為主。
早期的國家大多是奴隸制城邦,範圍較小,邊防與國防融為一體,只在城市周圍設防,設防的形態基本上是點式防禦。一旦有其他城邦或外族入侵,城邦民眾都退入城市進行防禦,或由城邦派出軍隊抵抗入侵者。沿海城邦為防止海盜或外敵入侵,一般建有城市海防設施,屬於點式邊防的萌芽。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伯羅奔尼撒戰爭期間的希臘城邦的海防。隨着國家的範圍擴大,需要保衞的土地逐漸遠離最高統治者所在的中心城市,於是在邊境地區出現了要塞和駐軍。
古埃及古王國時期(約公元前2686~前2181),統治者為了擺脱常年不斷進行的戰爭,鞏固新徵服地區的統治,開始在新擴張的領土邊緣上修建要塞,派兵駐守,邊防逐漸成為國防的獨立領域。古埃及在東北部和南部邊境派有由地區軍事長官指揮的邊境駐軍,在南部邊境修築有帶塔樓和高牆的要塞,在蘇伊士地峽築有長度有限的長牆。古羅馬,古印度,古代中國商、西周和春秋早期的邊防,都主要以要塞為依託,有的國家在邊境地區構築了一系列要塞,形成要塞線,並輔以少量長牆。
隨着國家力量的逐漸強大,古埃及中王國時期(約公元前2040/前2133~前1786),在北部建有用來對付亞洲人的“王公長牆”,並在腓尼基沿岸建立給養供應基地,駐有艦隊,以保護腓尼基到埃及的海上交通。從公元前3世紀起,線式邊防在世界其他地區也發展起來,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線式邊防有中國北部的長城、羅馬共和國末期至羅馬帝國時期的邊防、拜佔廷帝國的邊防等。這些防線大都是為防禦遊牧民族的侵擾而建立的。
公元1~2世紀,羅馬帝國圍繞邊境地區構築了比較完整的邊牆體系,其中大多數地段由柵欄和壕溝構成,在一些地段則是羅馬壁壘,著名的有喀爾巴阡山脈和黑海之間的圖拉真壁壘,英格蘭北部的哈德良壁壘、蘇格蘭低地的安東尼壁壘,以及萊茵河和多瑙河之間的日耳曼壁壘等,都屬於典型的線式邊防。歐洲封建社會前期,歐洲分裂為許多封建領主的領地,沒有正式的國界,邊防呈現出各自為政、支離破碎的形態,封建領主以城堡和要塞為依託進行防禦。
13世紀起,以強大的封建領主為核心,現代歐洲的主要國家相繼形成。通過一系列戰爭及戰後簽訂的條約,國家之間的邊界逐漸穩定和明晰,與邊界有關的成文的、不成文的國際法逐步形成,線式邊防在歐洲各國重新得到發展。至19世紀,歐洲各國之間大多是C.von克勞塞維茨所説的“單線式防禦”。為了阻擋國外產品的傾銷,許多國家設立關卡,徵收關税,逐步形成近代邊境管理制度。由於外來威脅主要是其他國家的侵略,各國的線式邊防大多得到後方要塞和城堡的有力支援。
15~16世紀,由於早期火炮的使用,大炮要塞出現並逐步遍佈全歐洲。大炮要塞的普及,使邊防逐漸向築壘方式發展。隨着裝備火炮艦船的出現,歐洲各國競相發展海軍和重兵防守的堅固海防要塞,海防也發生巨大變化。18世紀開始的工業革命給邊防帶來革命性的變化。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坦克的使用和密集的轟炸迫使戰爭雙方把壕溝型的防禦工事改造成了大縱深的築壘地帶,縱深防禦的觀念佔據主導地位。戰後,法國在與盧森堡、德國的邊境構築了馬奇諾防線,德國在西部邊境構築了齊格菲防線,芬蘭在卡累利阿地峽構築了曼納海姆防線。這些防線均為永備築壘地域,縱深為十幾至幾十千米,以永備工事為骨幹,由築壘地帶、保障地帶等組成,由專門的部隊駐守,以防禦機械化部隊從陸地和空中進攻,它本身也不僅僅是陸地防禦,還有來自後方的空中支援。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以築壘地域為依託的邊防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國際戰略格局的變化和航空、航天、信息、遙感等技術的飛速發展,發達國家邊防的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冷戰時期,邊防已經超出了國家的範圍,成為一些國家集團的整體行為。以美國和蘇聯為首的北大西洋條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在相鄰的邊境,邊防武裝防衞的功能強化,在繼續構築築壘地域、派大量軍隊駐守的同時,依託衞星、海上艦船、遙測遙感設施,建立了對戰略武器襲擊的預警網和對空中、陸地、海上、水下目標進行全方位、實時的監視監測體系,強化應急反應能力,加強了集團外部邊境和沿海、管轄海域的空中防禦。
冷戰結束後,隨着北約東擴和歐洲聯盟的建立,北約和歐盟的邊防進一步向整體化方向發展。在這些集團內部,各國自身的邊防武裝防衞功能減弱,邊防管理功能加強,邊防力量主要是警察,邊防的任務主要是出境入境邊防檢查、邊境治安管理和打擊犯罪活動。各種邊防管理部門在分工基礎上加強協作,許多國家邊防執法隊伍逐步一體化;邊防管理系統在邊防前沿和指揮中心、不同部門甚至不同國家之間互通互聯,基本實現對邊防前沿和內地口岸的實時監控;邊防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法規逐漸完善,管理方式逐步實現法制化、人性化。戰後,在大國競爭激烈的熱點地區,領土和邊界爭端不斷演化成衝突或戰爭,邊防武裝防衞的功能還在強化;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邊防還比較落後,相互之間還存在不少領土和邊界爭端;隨着海洋資源的開發,海洋權益日益受到高度重視,各國管轄海域從領海向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延伸,形成了新的爭端領域,各國海防面臨大量新的矛盾和問題;某些大國、地區性強國,野蠻幹涉地區事務,對一些國家的邊防形成較大的壓力;20世紀90年代以後,恐怖勢力、分裂勢力和極端勢力活動猖獗,非傳統安全因素大量增加,邊防的任務有所擴展,邊防管理的任務逐漸突出。
在中國,《梁書》中梁武帝大同二年(536)詔書中就有“士勞邊防”之語,成書於唐中期的《通典》已有“邊防典”。但邊防的歷史始於夏商時期,經歷了形成、發展、鼎盛、衰落和重新振興的曲折發展過程。中國夏朝到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邊防的形成時期。
夏朝的邊防融於國防之中,邊防觀念主要是“夷夏之防”,邊防的形式是邊境遇到襲擾時,由夏王派兵進行武裝防衞。
商朝,商王平時依託諸侯和方國守衞邊疆,邊境遇到較大侵襲時,由商王調兵抗禦,邊防開始成為國防的獨立領域。
西周時期,各諸侯國對周王室承擔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等義務。這一時期,出現烽燧、關卡等,用於報警、傳遞邊防信息,防守要隘,對過往人員、貨物進行檢查。
春秋戰國時期,爭霸兼併戰爭頻繁,各諸侯國為了在戰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崇尚武備,重視邊防。各國興修長城,抵禦外來侵擾;同時廣設關卡,完善烽燧制度,開始在邊境駐防軍隊,出現了舟師和抵禦海上入侵的活動。從秦朝到元朝是中國古代邊防的發展時期。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專制國家――秦朝建立後,由中央政府統一調配邊防力量;修築了西起臨洮(今甘肅岷縣境)東至鴨綠江邊的萬里長城,沿長城設置12個邊郡;在西北和嶺南派重兵戍守;修馳道、直道,開靈渠,方便邊防調兵和供給,形成了統一的邊防。
漢朝,確立了中華“大一統”的疆域觀念,在廣大的邊境地區設置龐大的邊防軍;廣築堡、塞、亭、燧,作為屯兵、戍守、候望的據點;在東部沿海地區建立水軍基地;創立屯墾戍邊制度,對鞏固邊疆發揮重要作用。
唐朝建立之初,在北、西、東北農耕與遊牧經濟相結合的邊緣地區,設立12道,分別任命大將軍(後稱節度使),統率各道的邊防軍、守捉、城鎮和關隘、據點;建立強大的水軍,以安定海疆。其後,又從東北到西南邊陲設置了一批都護府,加強對邊疆的控制;在隋朝緣邊交市監的基礎上,在西北邊境陸路各州郡設置了管理互市的機構―交市監,在嶺南設履行外貿管理、官營外貿、關税徵管等職能的市舶使。唐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都督府和羈縻州、縣,利用其貴族進行治理,有效地維護了邊疆地區的安全和穩定,推動了邊疆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
元朝,西藏納入中國版圖,設宣政院,代表中央政權管理藏地政教事務和邊防事務;在沿海地區設水軍萬户府,在澎湖列島設巡檢司,防守包括台灣及其周邊海域在內的遼闊海疆;承襲唐宋市舶司體制,在東南沿海外貿港口設置市舶提舉司,並設置大都宣課提舉司,作為管理首都商業、徵收陸地進出口貨税的機構。明朝和清朝前期是中國古代邊防的鼎盛時期。明朝,在東北設奴爾幹都司,在北部設呼和浩特城,管理東北至苦兀(庫頁島),北至大磧,西至吐蕃的廣大邊疆地區;重修和加固長城,沿長城設置邊鎮,以為後盾;在西藏設烏斯藏都司,管理西南邊疆;在沿海地區建立水軍與岸防相結合的海防體制,沿海各衞所配有一定數量的戰船,水軍納入當地防區指揮,此外還建有58個水寨。明朝中後期,倭寇、葡萄牙和荷蘭殖民者從海上侵佔和襲擾中國海疆,促使明朝加強海防建設,在沿海各地置衞築城,編練軍隊,實行軍民聯防,圍剿倭寇,驅逐荷蘭入侵者,鞏固和捍衞了海防。清朝從“天子守在四夷”的觀念出發,在嚴厲打擊邊疆分裂勢力的同時,與周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宗藩關係;在邊疆重鎮梯次配置重兵,建立卡倫、驛站、邊境官員定期巡邊制度;對邊疆少數民族上層實行撫綏和籠絡政策,開放邊禁,開展互市,以此為邊圉久遠之計。在沿海地區建立外海水師,防守海口,緝捕海盜,在沿海和內河重要關津、岸口駐軍把守,在重要地段修復炮台,駐防水師,定期巡防海疆。
。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列強加緊侵略中國,多次發動侵略戰爭,通過迫使清政府簽訂大量不平等條約,鯨吞大片領土,獲取開放口岸,掠取租借地,攫奪海關權利,使中國邊防呈現體系破碎、國門洞開的狀況。面對嚴重的民族危機和邊防危機,清王朝開始關注邊防和海防建設,逐步確立海防和塞防並重的思想。1860年起,開始籌建新式海軍,組建了福建、北洋、南洋和廣東水師。
1875年,清政府任命左宗棠為欽差大臣,收復新疆,建設西北邊防。同時,在邊疆地區增加駐軍,配置新式槍炮,加強邊防力量;在北部和西北與沙俄接壤的邊界地段,增設一批卡倫,並建立定期邊境巡查制度;在沿海、沿江及廣西、吉林、黑龍江、新疆的邊境地帶,改進和構築新式要塞炮台,建設通信線路。但是,這些努力沒有擋住列強入侵的腳步,中法戰爭、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略戰爭之後,中國海疆屏藩盡失,東北清朝“龍興之地”邊防形同虛設。北洋政府時期,軍閥混戰,邊防殘破,雖然楊新增在新疆粉碎了侵略者肢解新疆的企圖,但邊疆危機仍日益深重。國民黨統治時期,邊防更加衰敗,侵華日軍長驅直入,佔領中國大片領土。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政府收復台灣,接收並進駐了西沙羣島和南沙羣島,同時對南海諸島的各島礁、沙洲和灘的名稱重新命定,並向全世界公佈。整個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積貧積弱,統治階級反動落後,歷屆政府腐敗無能,中國政府雖然試圖加強邊防,但中國邊防最終還是陷於全面失控狀態,沒有起到禦敵衞土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邊防進入重新振興的歷史時期,開創了中國邊防史上的新篇章。1949年,中共中央指派部分作戰部隊擔負邊海防武裝警衞工作。以後,逐步發展成為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和海防部隊。1949年,組建人民解放軍華東海軍,1950年,成立人民解放軍海軍領導機關,統一領導海軍擔負打擊海上武裝入侵,保衞國家海洋權益和領海安全的任務。1950年,成立人民解放軍防空司令部,初步建立起防空體系。1955年,防空司令部改稱防空軍司令部,統一組織國土防空。1957年,防空軍與空軍合併,由空軍統一組織實施國土防空,全國範圍的防空體系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1980年,組建武警邊防部隊,又稱公安邊防部隊,擔負部分國(邊)界地段的邊防任務和全國的邊防檢查任務。2003年,這些地段的邊防任務移交人民解放軍。經過50多年的建設,中國形成了現代化的軍警民聯防聯管的邊防力量,提高了邊防防衞和管理控制能力。與此同時,還逐步建立了海關、漁政等涉邊管理機構。改革開放後,為了統一領導邊防工作,1981年成立中央邊防工作領導小組。1991年,為進一步加強邊防工作,成立國家邊防委員會,同時撤銷中央邊防工作領導小組,2005年更名為國家邊海防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邊海防工作。各沿邊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盟、市)、縣(旗、市)成立邊海防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的邊海防工作。形成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軍地分工負責的邊防管理體制。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邊防和邊防建設,逐步加強政治安邊、經濟興邊、軍事強邊措施,多次擊敗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武裝竄擾和侵略,捍衞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了相對安全的周邊環境。建立健全邊防防衞和管理制度,陸續頒佈國防法、邊境管理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完善邊防政策規定,依法管邊、依法管海。持續打擊邊疆地區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穩定。建立並逐步完善邊防設施體系,不斷改善邊防部隊執勤和生活條件。
中國政府重視邊疆的民族工作和經濟建設,制定了一系列正確的民族政策,採取了許多促進邊疆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為邊防的鞏固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和公安邊防部隊,堅決維護邊疆的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發展邊疆經濟;打擊販槍、販毒、偷渡、販賣人口等跨境犯罪和分裂、暴力恐怖活動;嚴格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為維護邊疆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進步作出了積極貢獻。中國始終堅持睦鄰友好政策,與鄰為善、以鄰為伴,主張與有關國家通過平等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邊界和海域劃界問題,與大多數鄰國簽訂陸地邊界條約或協定,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韓國和日本相繼啓動雙邊海洋法磋商機制,主要就海域劃界和海上合作問題交換意見;與越南簽訂《中國和越南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中國積極發展與鄰國的邊防合作,與有關國家加強不同領域和級別的邊防交往,妥善處理邊防涉外事務。中國邊防部隊嚴格執行國際法和與周邊鄰國簽署的協議、協定,建立健全與鄰國的會談會晤機制,開展執法和反恐合作,共同維護邊境地區和相關海域的穩定與安寧。和平與發展是時代的主題,世界許多國家逐漸認識到,戰爭無法解決邊界領土爭端,更不能解決國家安全與發展的問題。邊界問題最終是要通過和平談判,本着公正合理、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協商加以解決,邊防正逐步從對抗向國際合作的方向發展。但是,當今的世界仍不太平,傳統安全威脅尚未解決,非傳統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恐怖勢力、分裂勢力和極端勢力十分猖獗,霸權主義繼續威脅着世界和平。隨着科學技術的進步,邊防領域不斷擴大,邊防手段不斷更新。因此,邊防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進一步加強。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將進一步改革邊防體制,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整合邊防力量,完善法規制度,強化協調機制,提高聯合行動能力,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國界的交流與合作,使邊防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在有些地區,邊防將進一步打破國家之間的界限,形成若干國家共同的區域性的防禦體系。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邊防裝備設施的信息技術含量將進一步提高,逐步形成集信息採集、處理、傳輸、顯示於一體的邊防信息化系統,實現警戒觀察實時透明,預警監測快速準確,情報信息資源共享,指揮控制精確高效,綜合保障及時可靠,確保對邊防全維、全時、全天候防衞和管控。隨着科學技術的進步、武器裝備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完善,邊防的專業性將越來越強,日益成為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領域,對人員的政治素質、軍事素質、科技知識和專業技能,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世界各國更加註重對邊防人員的培養,通過調整院校專業設置,建立新的培訓體系,加強在職訓練,以培養適應信息化條件下邊防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