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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小額貿易

鎖定
邊境小額貿易(代碼19)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中文名
邊境小額貿易
解    釋
指經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批准的單位從事對台灣等地區一定範圍內小批量、多品種貿易的業務

邊境小額貿易簡介

對台小額貿易是指經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批准的單位從事對台灣等地區一定範圍內小批量、多品種貿易的業務。按照外經貿部、財政部、海關總署 [1998]外經貿台字第158號文的規定,每航次每船直接運進來自台灣的產品、運出大陸產品直接去台灣價值為5萬美元(含)以下。在對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裝載、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時,海關可酌情在20%幅度內掌握適當放寬。
對邊境小額貿易及對台小額貿易出口貨物,凡海關作為報關出口,並符合税法規定退税範圍和手續的,經批准後,可比照一般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邊境小額貿易管理問題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允許邊境省自治區各指定1至2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我國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需報經外經貿部核准。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外,可免領配額、許可證,但要接受外經貿部和國家計委的宏觀管理。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出口合同和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文件驗放。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每年根據上年度邊境小額貿易進口情況和國內市場供求情況,專項給各邊境地區下達一定數額的邊境小額貿易進口配額。在核準的配額內,由外經貿部授權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發放進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進口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憑邊境省、自治區發放的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放行。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實行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進口商品,也要適當簡化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分別商有關部門制定下達。

邊境小額貿易發展與優勢

中國擁有除東部沿海擁有很長的海上邊境線以外,還擁有比諸更長的陸路邊境線。相比較現今中國在西部地區進行的開放邊境貿易的措施而言,中國西部自古以來就肩負着與中亞、西亞甚至於歐洲聯繫的樞紐作用。絲綢之路不僅向西延伸,而且也向南延伸,為早期的邊境開發和建設有着突出的貢獻。時至今日,我國的邊境小額貿易一方面為“西部大開發”戰略拓寬經濟發展道路,另一方面也為做好睦鄰友好做出積極貢獻。在多元化的民族文化之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良好的友好的邊境建設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