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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權於民

鎖定
世界百科大全總編彭友定義
本詞條 屬 國際政治術語
概述 還權於民 [1]  的 要點
定義 返還人民羣眾的各項權利 [1] 
意義 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1]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1] 
中文名
還權於民
類    別
民政
類    型
政治術語

還權於民 還權於民

世界百科大全總編彭友定義
本詞條 屬 國際政治術語
概述 還權於民 [1]  的 要點
定義返還人民羣眾的各項權利 [1] 
意義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1]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1] 

還權於民基本情況

中共十七大以來 新一輪 解放思想 的 熱潮 在 全國 蓬勃興起 [1] 
以 簡政放權 還權於民 還利於民 為重點 的 各項體制性 機制性改革 正在 醖釀破題
這是黨心所向 民意所歸 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還權於民 就是要 返還 人民羣眾 以下 六項主要權利

還權於民一 還知情權 讓人民心知肚明

知情權是一項公民權利和公眾權利,國家能否開放公眾知情權,不但是檢驗社會民主政治環境優劣的晴雨表,也是檢驗執政黨自信程度的試金石。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由人民羣眾的主人翁地位所決定,對政府各項重大決策,人民羣眾具有天經地義、無可爭辯的“知情權”。然而,由於缺乏具體制度保障,這種“知情權”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許多本來應該家喻户曉、人人明白的事,一些地方權力機關和官員,為了部門和個人的既得利益,或求穩怕亂,擔心所謂節外生枝,以保密為名,無端剝奪公眾的“知情權”,使公共決策“神秘化”,黑箱操作暗流叢生,腐敗滋生蔓延,老百姓怨聲載道。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返還人民羣眾的 “知情權”,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透明驅散腐敗暗流,實行政務公開、資信公開,讓人民心知肚明,知根知底,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主人。 [1] 

還權於民二 還參與權 讓人民干預決策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主體,一切其他的具體化的權力,都是由這一最高權力主體派生而來的。這種權力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應當有實際內容,應該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為了避免人民的權力在現實生活中流於形式,不僅需要豐富人民民主權利的具體內容,擴大人民參與政治的範圍,還需要用法律和制度規範人民參與政治的行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就需要具體有效的制度供給,為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提供具體的制度安排。現在這種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還比較少,使人民當家作主在一定程度上陷入空談之中。從根本上講,政府的各項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最大限度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既然人民才是決策和決定實施的終極承受人,那麼人民就有權力干預決策的制定和實施。 [1] 

還權於民三 還表達權 讓人民暢所欲言

我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表達權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依法發表意見、表達意願,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關係到我們黨的領導方式能否適應新時代的要求,關係到執政能力能否經受新的社會環境、歷史條件的考驗,關係到黨與人民的血肉聯繫能否得到長久的鞏固。也可以説,能否切實保障公民的表達權關係着執政黨和整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因此,我們應當把保障公民表達權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程,作為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性措施,讓羣眾“有話有處説,有苦有處訴,有冤有處申,有難有人幫”,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形成虛懷納諫、聞過則喜、從善如流的政治氛圍。治國理政,貴在疏導,一定不要忘記給老百姓留有“出氣孔”。 [1] 

還權於民四 還監督權 讓人民制約政府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國家權力運行體系中一種極具活力的內容。實行民主監督,既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也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它主要包括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等內容。目前我國處於體制轉型期,監督虛置和監督乏力的問題非常突出,以致出現“上級監督下級太遠,同級監督同級太軟,下級監督上級太難,組織監督時間太短,紀委監督為時太晚”的情況。監督是民主政治的支柱,“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1] 

還權於民五 還選舉權 讓人民選任官員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現行政策法規,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分別由黨代會和人代會選舉產生。然而,一些地方組織的選舉,往往是走過場,流於形式,不能充分反映民情、表達民意,在選人用人上形成 “主體”意志的缺位,“人大隻管舉手,政協只管拍手”就是對這種狀況的比喻。在許多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名為“選任制”,實為 “任命制”,幹部往往兩眼向上,只對上級負責,不對羣眾負責,極易發生蜕變,由人民公僕變成人民主人。要真正實現人民羣眾當家作主,就必須改革和完善選舉制度,讓人民擁有實實在在的選舉權,實行公推直選,公推公選。只有讓官員升降去留的決定權掌握在人民手中,官員對人民才不敢怠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現象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是人民授權的主體,其選任方式應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 [1] 

還權於民六 還生存權 讓人民衣食無憂

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是享受其他人權的前提。馬克思指出:“我們首先應該確立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為了能‘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生存權應當只有一種含義,那就是相當生活水準權,即人們獲得足夠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維持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改革開放以來,儘管人民的生活水平總體上都有提高,但也出現了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的問題,一些羣體出現相對性貧困,給社會安定和諧造成了隱患。現在“還權於民”,就要着力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建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
需要返還羣眾的權利還有一些,如彈劾權、申訴權、所有權、發展權等等,但主要是以上六項基本權利。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新形勢下,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發展,促進和諧,儘快返還本來屬於人民羣眾的各項權利,使改革發展成果讓人民共享,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