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傳決定論
鎖定
遺傳決定論起源
遺傳決定論以英國優生學創始人高爾頓(Francis galton,1822~1911)為代表,他認為個體的發展及其品性早在生殖細胞的基因中就決定了,發展只是內在因素的自然展開,環境與教育僅起引發作用。
[2]
遺傳決定論支持者論述
遺傳決定論的創始人是英國的F.高爾頓。1869年,他發表了《遺傳的天才》一書,書中説:“一個人的能力,乃由遺傳得來的,其受遺傳決定的程度,如同一切有機體的形態及軀體組織之受遺傳的決定一樣。
[1]
”彪勒認為兒童心理發展的過程乃是兒童內部素質向着自己的目的有節奏的運動過程,外界環境在這裏只起着促進和延緩這一過程的作用,而不能改變這一過程。單純主張遺傳決定論的人已極少,但此種思想仍然流行,詹森(Jensen,D.W.)1969年總結了自己在8個國家的100多種研究,提出一個人的智商有80%是來自遺傳的。英國心理學家H.J.艾森克認為60%~70%的天才是由遺傳決定的,30%由環境決定。此種觀點忽視了環境促使遺傳這種可能性轉變的客觀事實。
[3]
此外,還有不少心理學家是遺傳決定論者,如霍爾主張復演説,把兒童在胎兒期和出生後的發展分別看作是動物和人類進化的復演。他曾説過:“一兩的遺傳勝過一噸的教育。”麥獨孤(Mac Dougall)主張本能説,認為兒童心理發展是由本能決定的,是本能在人的生活過程中的逐漸顯現。弗洛伊德(S.Freud)的精神分析學派也強調本能在兒童心理發展中的決定作用,特別是性的本能的決定作用。桑代克認為兒童心理發展由“原本趨向”決定,原本趨向包括三個部分,即反射、本能與能量。這些都是由遺傳來的,他也承認兒童出生前後所遇到的“一切勢力”的影響,但是他認為這些勢力只能決定兒童如何反應與何時反應,至於兒童之必然起反應,則是由“天性”也就是“原本趨向”所規定。格式塔學派則認為心理的發展是先驗的“格式”(Gestalt)的形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