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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監督

鎖定
選舉監督,就是依法檢查選舉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於防止違法與舞弊行為對選舉活動的破壞。
中文名
選舉監督
目    的
防止舞弊行為對選舉活動的破壞
各國問題
選舉舞弊問題
優    點
對保證選舉公正發揮了一定作用

選舉監督簡介

對選舉的違法行為各國都規定有嚴厲的懲罰性規則。以中國的現行選舉法和刑法為例,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或妨害選舉的,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票的,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都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以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選舉監督各國問題

西方國家選舉賄賂是最嚴重也是最難解決的選舉舞弊問題。英國、美國的選舉賄賂都曾非常普遍。1883年英國頒行選舉舞弊法,該法限制了候選人使用選舉費用的方法,如合法費用不得超過特定數額;支付合法的競選費用時,須交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須有詳細的賬目和單據,以供檢查和監督。1890年後美國各州也開始頒佈禁止選舉舞弊的法律。美國強調對各政黨的選舉費用的限制,如禁止公司對聯邦官吏選舉的捐款協助行為等。這些法律有助於選舉賄賂問題的緩解。

選舉監督優缺點

優點 
現行的人大選舉法律監督機制雖然對保證選舉公正發揮了一定作用,依法查處了一批涉嫌選舉違法和犯罪行為。
缺點
存在的缺陷和疏漏也是明顯的。其主要表現是:相關監督機制不均衡,監督缺乏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即重視人大監督,輕視監督人大,漠視對人大選舉過程本身的監督;監督主體不清,責權不明,監督主體與選舉主持者不分;現行國家權力監督體系的“邊緣化”和“外圍化”處境;選民監督有名無實,新聞輿論監督乏力;缺乏監督的控權性,監督主體受被監督者控制和左右的現象突出。這一現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的發揮,影響了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充分實現。對此,有不少學者及人大實務部門的工作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和制度設計方案。本文擬在吸收有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運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等學科的分析視角來進一步探討這一問題。為了體現研究的針對性,本文主要探討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監督問題。當然,本文的一般性結論也同樣適用於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監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