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選港貨物

鎖定
選港貨物是指貨物在裝船時尚未確定卸貨港,待船舶開航後再由貨主選定對自己最方便或最有利的卸貨港,並在這個港口卸貨和交付貨物。在這種情況下,提單上的卸貨港一欄內必須記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卸貨港的名稱。如“選擇神户/橫濱”或“選擇倫敦/鹿特丹/漢堡”。而且,貨物的卸貨港也只能在提單上所寫明的港口中選擇。
中文名
選港貨物
解    釋
貨物在裝船時尚未確定卸貨港
卸貨港的名稱
神户/橫濱等
選擇卸貨港
只能在提單上所寫明的港口中選擇

目錄

選港貨物作用

貨主託運選港貨物,難免會給積載工作造成困難,因此,船公司對選港貨物要加收一定的附加費用。貨物託運人應在辦理貨物託運時提出申請,而且還必須在船舶自裝貨港開航後,到達第一個選卸港前的一定時間以前(通常為24小時或48小時),把決定了的卸貨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選定卸貨港船公司的代理人,否則,船長有權在任何一個選卸港將貨物卸下,並認為船公司已履行了對貨物的運送責任。 [1] 

選港貨物簡介

租船合同中約定由承租選擇卸貨港卸載的物品。選擇貨物的卸港,必須在運輸合同規定的區域之內。承租人選擇卸港的權利必須在船舶預計抵達第一選卸港前的一定時間內行使.否則,承運人可自行確定卸港,並視為履行合同。通常情況下,承租人選擇卸港後不能再做更改。對於選港貨物,船長在積載時,必須特別考慮,進行適當處理,承運人可以加收選港附加費。選卸貨物必須是一票提單下的全部貨物,集裝箱運輸中的選卸貨物必須是整箱貨。
參考資料
  • 1.    .張敏 黃中鼎編著.物流運輸管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