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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法
鎖定
現代伊斯蘭教法改革過程中經常採取的一種靈活變通的方法。系阿拉伯語“泰哈尤爾”的意譯,意即根據社會立法需要,在各種不同意見中加以廣泛的選擇,作為立法的法理依據,以增強教法的適應性。
- 中文名
- 選擇法
- 外文名
- Takhayyur
- 出現時間
- 20世紀50年代後
- 出現地點
- 中東地區的阿拉伯伊斯蘭國家
選擇法簡介
選擇法(Takhayyur)
20世紀50年代後,中東地區的阿拉伯伊斯蘭國家在修訂教法過程中多采取這種方法,旨在教法淵源的範圍內修訂律法,而儘量避免直接引進外來法的原則。主要有兩種情況:或在某一教法學派內部加以選擇,或突破界限在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之間加以廣泛的選擇取捨,甚至以歷史上默默無聞的教法學家的意見為據。例如,1957年突尼斯在制定《私人身份法》時,在涉及餘產處分問題上就擯棄了馬立克教法學派過時的原則,而選擇了哈乃斐教法學派的原則。該法規定:一筆遺產在份額繼承人中分配後仍有盈餘,而又沒有父系繼承人時,則應歸還份額繼承人中按比例分配。如按流行於北非的馬立克派傳統,餘產應收歸國有。
計算機排序的一種
選擇法選擇法舉例
#include <stdio.h> #define N 10 main( ) { int a[N],i,j,temp; printf("Input 10 numbers:\n"); for(i=0;i<N;i++) scanf("%d",&a[i]); for(i=0;i<N-1;i++) { for(j=i+1;j<=N-1;j++) if(a[i]<a[j]) { temp=a[i]; a[i]=a[j]; a[j]=temp;} } printf("The sorted numbers:\n"); for(i=0;i<N;i++) printf("%d ",a[i]); } 這個算法可以進一步改進 for(i=0;i<N-1;i++) { k=i; for(j=i+1;j<=N-1;j++) if(a[j]>a[k]) k=j; if(i!=k) { temp=a[i]; a[i]=a[k]; a[k]=temp; } }
改進後的選擇法排序,工作量明顯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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