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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型衝突規範

鎖定
選擇型衝突規範是指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連結點,但在實際適用時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來調整有關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衝突規範。
中文名
選擇型衝突規範
外文名
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
適用領域
法學
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

目錄

選擇型衝突規範分類

依據選擇方式的不同,可進一步將選擇型衝突規範分為:
無條件的選擇型衝突規範
在這類衝突規範中,系屬所指明的幾種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法院和當事人可以任意或無條件地選擇其中之一來調整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而不分主次、先後,亦不附帶任何條件。
有條件的選擇型衝突規範
在這類衝突規範的系屬所指向的幾種法律中,法院和當事人只能進行有條件的選擇,首先應當適用順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在該法律無法適用時,才能選擇後一順位的法律。 [1] 

選擇型衝突規範示例

無條件的選擇型衝突規範:
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第2款規定:“在國外締結的婚姻,其方式依各方的屬人法。但已符合婚姻締結地關於方式的規定者亦屬有效。”這表明在奧地利境外締結的婚姻,其方式不論是符合當事人屬人法還是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均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對其可以這樣理解:結婚手續,可以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也可以適用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也即只要按照其中之一辦理結婚的手續即為有效
有條件的選擇型衝突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根據該規定,我國法院處理涉外合同爭議時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做出這種選擇的情況下,才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1] 
參考資料
  • 1.    杜新麗 等.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國際私法(第二編).中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