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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士制度

鎖定
“選賢與能”是西以前就已出現的用人觀念。《禮記·禮運》説:“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所謂“選賢與能”,就是酋長公選。傳説遠古時代,堯的哥哥摯曾是部落聯盟首領,由於他為人“不善”而被罷免,由堯接替了摯的職位。堯晚年詢問“四嶽”(即四個部落酋長),有誰可以繼承自己的職位,“四嶽”表示他們的德行還不夠,推薦舜,堯表示要對舜先考查一番。於是堯“乃以二女妻舜以觀其內,使九男與處以觀其外”,“堯乃試舜五典百官,皆治”①。這表明當時的部落聯盟最高首領在選擇繼承人時,必須徵求聯盟議事會的意見,而不能自己單獨決定。
中文名
選士制度
詞    性
名詞
類    別
制度

選士制度形式

選士制度遠古時代

被推舉為最高首領繼承人的人,也不能馬上獲得首領的職位,還必須經過多年的考核、試用。所以堯以自己的兩個女兒嫁給舜“以觀其內”,又派九位男子與舜相處共事“以觀其外”,再以“五典”、“百官”來考核舜。所謂“五典”,又稱“五教”,即“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試以“五典”,即試其對五典的認識,看其能否以五種倫理道德教育大眾。所謂“百官”,泛指眾多的官職。試百官,即考試為官之道。經長期考核、試用,舜“皆治”,即對“五典”“百官”之事皆精通。後來舜在徵求自己的繼承人時,“四嶽”提出禹。禹做舜的繼承人時,由於曾經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成就,所以舜死後他便成為正式首領。《史記·五帝本紀》説:“舜得舉用事二十年,而堯使攝政,攝政八年而堯崩。”《史記·本紀》説:“帝舜薦禹於天,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這裏的堯“攝政”、禹“為嗣”,就是堯、舜對其繼承人的考核、試用的時期。這説明在遠古時代,被推舉者由繼承人到成為正式的首領,要經過長期的考核與試用,取得了一定的政績,並經過選舉後,才能得到正式的確認。繼承人能否治理好部落聯盟的事務,能否取得廣大公社成員的信任和擁護,這是關係到部落聯盟能否鞏固與興旺發達的大事。經考核,堯的哥哥摯“不善”,被罷免了;而堯、舜、禹對“五典百官”之事“皆治”,先後被推舉為部落聯盟的最高首領,這就是遠古時代有關選士的傳説。由此可見中國,“選賢與能”的歷史源遠流長。

選士制度西周時代

中國清代以前歷代統治階級按照一定標準選拔人才的制度。開始於西周(一説始於春秋)。據古籍記載,當時選士形式有:
察舉制又稱鄉舉裏選制,由地方官根據一定的科目和標準在自己所管轄的範圍內考察和選拔人才,向朝廷推薦,敬皇帝親自考試策問,根據其成績授以不同的官職。東漢末,這種權利漸漸被世家大族所操縱並出現了權門請託,貴戚書命,舉人名不符實等種種弊端。

選士制度魏晉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中央政府在全國各地設置中正官,州設大中正,郡設小中正。中正官由地方有聲望者充任,其職責是將管轄範圍內的士人按其才能和平行分成九等,然後逐級向上舉薦,為政府所用。九品中正制將人才選拔從地方官轉移到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中正官手中,加強了中央對選士權的掌控,有利於中央集權統治和政權的鞏固。然而,這一制度實施到後來,中正官大多出自士族豪門,他們品評人物,唯重出身門第,結果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成為維護世族特權的工具。

選士制度漢代

漢代選士,一是任子,即靠世襲入仕,二是計吏入官,三是納貲入仕,四是選舉入仕。
選舉又分兩類:
一叫賢良方正,由公卿郡國選舉,天子予以策試,詔舉無定期。
一叫孝廉秀才,由州郡察舉,不經考試。安帝時,才加考試,並有年齡限制。
此外,還有童子科的選舉,年齡在12~16歲之間,能“博通經典”的得入選。西漢另有“公府辟舉”法,供官府羅致名士。武帝時建立博士弟子員制度,博士弟子一由太常選補 ,一由郡國縣道邑保舉,入太學受業經考試後,按高下任官。太學博士的任用經由徵召、薦舉、選試。或以賢良文學、明經諸科入選,也有由他官遷調的。

選士制度三國之後

三國時,曹操曾下詔求賢,特重才能,不拘微賤。曹丕當權,立九品官人法作為選拔人才制度。隋以後各王朝設科考試,分科取士,是為科舉制度。從此中國選士制度進入另一階段,直至1905年科舉廢除為止。選士制度對中國曆代教育都有一定的影響。

選士制度科舉制

全稱是科舉考試制度。它是中國古代實施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一種選士制度。從隋煬帝大業二年(606)設進士科,標誌着科舉制正式創立,到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宣佈廢止科舉制,其間歷史整整1300年之久。作為一種人才選拔制度,科舉制實施時間之長,這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
明清時期科舉制的基本方法是:由國家設立考試科目,規定考試內容、考試形式和參考者的資格;定期舉行依次遞進的四級考試:童試——鄉試——會試——殿試,按考試成績選錄人才,分別授予相應的四種身份:生員(俗稱秀才)——舉人——貢士——進士;最後,進士被授予相應的官職
科舉制的優點相當明顯:首先,它重視士人的學識和才幹,而不是出身和門第,平民及其子弟也能參與,使選拔人才較為客觀公正。其次,它將選士和育才緊密結合,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發展。再次,它經過層層考試選拔,使許多優秀分子進入統治階層,擴大了統治的社會基礎,同時也相對提高了官吏的文化素養,有利於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最後,在世界範圍內,採用考試方法來選拔官吏,中國的科舉制也是首創。西方於18世紀末開始推行的文官制度,即是受其影響。當然科舉制也有它的歷史侷限性。至明清時期,它的消極性日趨顯現,最終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而被社會所淘汰。

選士制度其他信息

漢代選士制度弊端
漢代選士制度,流弊很多:一是漢代選士制度以財富為主要條件,他們憑藉自己擁有大量財富,取得入選資格。二是西漢就有以選舉不實而被免官。從光武帝起曾不斷下詔書要求嚴格選舉,甚或提出選舉不實者要治罪。明帝即位之初,下詔書指出:選舉請託權門,官吏貪縱為非,百姓愁怨,情無告訴。此時察舉已有被郡國官吏把持的現象。章帝建初元年下詔書指出:選舉名不符實,茂才、孝廉歲以百數,而授之以政,無所作為,注重門第而不以求賢為務。三是靈帝時,宦官專權,請託相當普遍,他們為培養自己勢力,不得不扶植黨羽,“徒講交遊,不重實學”,甚至“拜門奔競,貨賂囑託”公開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