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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鎖定
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為遵義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5] 
中文名
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辦公地址
遵義市新蒲新區府前路建投大廈二號樓四層 [2] 

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發展地方金融業的意見和部署;研究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金融組織及類金融組織發展的辦法和支持措施;提出改善地方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為市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二)負責協調、配合中央駐遵金融監管機構做好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推動轄內金融機構開展普惠金融工作,完成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以及金融助推脱貧攻堅等各項任務。
(三)負責聯繫協調駐遵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促進其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四)負責全市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屬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科技金融、互聯網金融、新金融業態的發展工作,負責對市屬四大集團等相關企業進行融資業務指導。
(五)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準金融組織的管理工作;負責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金融組織和其他準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門做好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準金融組織的風險控制和處置工作。
(六)負責推進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發展。統籌、協調直接融資工作,制定扶持、推動地方企業上市和再融資的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擬上市公司培育、初審及推薦工作;管理企業上市專項獎勵資金,負責對成功上市的企業進行獎勵;協調推動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作;指導、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等規範發展並進行日常監督;組織開展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引導保險資金支持地方經濟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工作。
(七)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單位、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承擔市集中整治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動依法查處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本轄區內金融秩序。
(八)切實維護金融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構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促進金融健康發展。
(九)參與全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參與策劃、指導、規範我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支持投融資平台轉型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和考核投融資主體融資工作。
(十)負責全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各縣(市、區)金融辦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 

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領導分工

黨濤江: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 [1]  [6-8] 

遵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建、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宣傳、目標考核、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牽頭開展金融類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和重要文稿的起草;擬訂地方金融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擬訂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創新相關政策;承擔行政許可受理、批覆和備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法治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金融服務科
負責協調聯繫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支持推動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引導協調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為遵義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牽頭組織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與全市重點項目、有關企業對接;統籌金融脱貧攻堅工作、東西部金融協作脱貧、綠色金融以及普惠金融工作;牽頭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承擔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協調融資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企業進行各類債券、資產證券化等融資,參與推動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統籌基金小鎮建設工作;協調推進全市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金融穩定科
承擔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動依法查處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指導、督促轄內金融行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營商環境整治及信訪維穩工作;配合開展反假幣反洗錢工作;參與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金融生態環境;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實施監管工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數據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工作,提出地方金融風險防控分析報告和對策建議;承擔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承擔權益類交易場所的監管和投資類企業的臨時管控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