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梅汝璈著法學著作)

鎖定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梅汝璈創作的法學著作,1988年首次出版。
作者概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關於戰爭罪行原則的確立和發展,表達了對侵略戰爭進行譴責和懲罰的國際法原則立場;系統地介紹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設立及其管轄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及組織,日本主要戰犯的逮捕與起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程序等。作者在其中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程序,審判原則都做出了自己的看法。 [1] 
作品名稱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作    者
梅汝璈
類    別
法學
首版時間
1988年
字    數
273000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內容簡介

該書共分4章,並有附錄4篇。
該書第一章具有總論的性質,對有關的原理、原則作了集中的論述。作者總結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犯國際審判的失敗教訓。這教訓曾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首要戰犯工作得以相對順利的進行提供了借鑑。但是在整個審理中一再暴露的矛盾,其原因卻與第一次大戰後的歷史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該書第二、三、四章主要是介紹了法庭組織、主要戰犯的逮逮捕與起訴以及審判程序等。 [1]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品目錄

第一章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設立及其管轄權
序 王鐵崖
導讀:梅汝璈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何勤華
一、主要戰犯的國際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創舉
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犯國際審判的失敗經驗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準備工作
四、兩個國際軍事法庭設立的經過
五、國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
六、甲級戰犯與國際審判
第二章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及組織第三章 日本主要戰犯的逮捕與起訴
一、憲章的內容概述
二、法庭的地址及佈置
三、法庭的成員:法官與庭長
四、起訴機關:國際檢察處
五、被告辯護組織:日美辯護律師
六、法庭的行政事務與人事安排
一、盟軍總部對主要戰犯的四次逮捕令
二、國際檢察處對戰犯們的調查工作及起訴準備
三、二十八名被告戰犯的挑選及其簡歷
四、中美英蘇等十一國對日本主要戰犯的起訴書
五、起訴書的特點和缺點
第四章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程序
一、法庭憲章中關於審訊進程的基本規定
二、作證文件的提出及採納的程序
三、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的程序
四、不出庭證人的宣誓書及被告的偵訊口供
五、對法庭審訊程序的批評
附錄一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附錄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
附錄三 十一國法官簡介
附錄四 關於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事件
後記 [2]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創作背景

梅汝璈作為中國法官親自參加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戰犯審判,在歷史責任感的驅使下,他把自己的經歷寫了下來。他從1962年就開始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然而“文化大革命”爆發後,他的寫作計劃不得不中斷。直到他1973年逝世,都沒有最終寫完。因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只有四章,是一部未完成的書稿。 [3]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由其後人梅小璈整理,於1988年出版。 [4]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品思想

梅汝璈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國際社會也有過審判德國戰爭罪犯的想法和行動,不僅在1919年巴黎和會上簽署的《凡爾賽和約》的第七章“懲罰”中規定了要懲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元兇德皇威廉二世( WilhelmⅡ,1859-1941)和其他主要戰爭罪犯,而且還委託德國政府組織了對戰犯的“萊比錫審判”。但是,由於俄國“十月革命”的爆發,同盟國之間的磨擦,以及德國政府的抵制,最後,“萊比錫審判”變成了一出鬧劇。吸取這一經驗教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蘇、美、英、中等國早在戰爭期間就開始了審判戰犯的準備工作,並在戰爭結束不久馬上組織起了兩個國際軍事法庭—歐洲的紐倫堡法庭和遠東的東京法庭。梅汝璈認為兩個國際軍事法庭的設立以及對戰爭罪犯的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一大創舉,也是人類歷史上劃時代的一個里程碑。
梅汝璈指出,國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是基於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條約對戰爭罪行的認定,並有法庭憲章作出具體規定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明確規定:“本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犯有各種罪行包括破壞和平之遠東戰爭罪犯。”這種罪行主要有三項:普通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和破壞和平罪。
梅汝璈指出,普通戰爭罪,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就是指“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其範圍非常廣泛,如殺人、放火姦淫、虐待俘虜、殘害平民等各種殘暴行為。將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之行為定為普通戰爭罪,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就已經被規定在國際公約之中,並在實踐中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即使被稱為國際審判鬧劇的上述“萊比錫審判”,其審判本身也已經説明了普通戰爭罪名的存在。
梅汝璈指出,東京審判的甲級戰犯每個人都親自到庭,這是與紐倫堡有缺席審判的第一個不同。第二個不同是,紐倫堡審判起訴書除了控告二十二名首要德國戰犯之外,還要求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審查若干重要的納粹組織,判決它們為“犯罪組織”;東京審判受其憲章規定限制沒有這麼做。此外,紐倫堡審判起訴書控告被告的罪狀僅為四項,而東京審判有五十五項之多。由於這一不同,使東京審判時法庭感到應對五十五項罪狀的證據也嫌單薄,力量也嫌不夠,故法庭最後將罪狀減縮為十項,以此作為審判的基準和定罪量刑的尺度。梅汝墩認為,龐雜繁瑣和缺乏邏輯上的嚴謹性是東京審判起訴書的最大缺點。 [5]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品評價

北京政法學院教授王鐵崖:這本書材料豐富,分析深入,是一本很有價值的著作,可以作為研究國際法與國際政治者的重要參考書。在國際上,象這樣有份量的有關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戰犯審判的書是不多見的。 [3]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者簡介

梅汝璈,男,漢族,1904年11月生,江西南昌人,律師、法學家,生前系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委員。1946年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舉世聞名的東京審判,對第一批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突出貢獻。1950年,擔任外交部顧問,此後還擔任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務,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法制建設作出積極貢獻。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三、四屆全國政協委員。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