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远期支票
- 其他叫法
- 即期支票
- 效力时间
- 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目 的
- 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
- 规定条文
-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 定 义
- 票载发票日晚于实际发票日的支票
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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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支票是一艰盛种通俗的说法姜妹赠悼,是料协船“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蜜兆几规多体影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臭泪桨票的商业习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喇组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倒填日期而影促巴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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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对出票人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对付款人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对持票人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出票人在票载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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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公司在T日开出一张金额不超过X的支票,开票日期为T日,则根据票据上的要求可以在10天里兑现
如果A公司在T日开出一张金额为Y的支票,开票日期为T+N日,则可以理解为远期支票
A公司开出的这张T+N日的支票实际是预计在T+N日,银行存款余额至少为Y。由于国内对银行票据还是比较“信任”的,因此一旦A公司开出的这张支票无法兑现对造成银行的“困扰”。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和明面上是不允许开出这种T+N日的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