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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税負債

鎖定
遞延所得税負債(Deferred Tax Liability)主要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税準則確認的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税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納税暫時性差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税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中文名
遞延所得税負債
外文名
Deferred Tax Liability
定    義
根據應税暫時性差異計算
貸記本科目
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

遞延所得税負債定義

遞延所得税負債是指根據應税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税的金額。

遞延所得税負債貸記本科目

(一)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負債時,根據所得税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負債,借記“所得税費用——遞延所得税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税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負債大於本科目餘額的,借記“所得税費用——遞延所得税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負債小於本科目餘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負債的餘額。
2006年新的會計準則中,將原有的“遞延税款”科目,更名為“遞延所得税負債”。

遞延所得税負債不確認情況

不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的情況: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因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但按照税法規定其計税基礎為0,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定對其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税負債,否則會增加商譽的價值。
(二)除企業合併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税所得額,則由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負債不予確認。
(三)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負債,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不予確認: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遞延所得税負債暫時性差異

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會導致未來期間產生應税金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出,但若企業能夠決定這項經濟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時間,甚至可以使該項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內不流出企業,則其就不是企業的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税負債。

遞延所得税負債期末財務狀況

由於會計與税收的目的不同,導致了會計處理與税務處理之間必然存在着無法消除的差異,這就要求會計核算、反映這種差異對會計主體當期損益及其期末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
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下,改變了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對所得税的核算方法(即由企業自行選擇採用應付税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改為統一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核算方法,將會計處理與税務處理之間存在的差異,劃分為兩大類:暫時性差異(注意,不是時間性差異,其範圍要大於時間性差異)、非暫時性差異,與原時間性差異和原永久性差異的分類是不同的。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相關的概念較多,限於篇幅,請具體閲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及其應用指南。下面僅舉例簡單説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過程。

遞延所得税負債案例解析

假設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税前會計利潤為10 000 000元,所得税率為33%,未來税率預計不會發生調整。
1、當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計税工資1 8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實發工資為2 000 000元。相關提取的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税法准予全額税前扣除
2、企業擁有固定資產原值500 000 000元,會計處理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當年折舊額64 000 000元,累計折舊額244 000 000元,無減值準備;税務處理採用平均年限法,當年折舊額50 000 000元,累計税前扣除折舊額150 0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與會計處理不存在差異。
3、企業當年購入準備近期出售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購置成本2 000 000元,年末市價2 600 000元。當年未發生派發紅利等事項。
4、年初遞延所得税資產賬面餘額26 400 000元,年初遞延所得税負債賬面餘額0元。
除上述事項之外,無其他納税調整事項。另,該企業預計未來很可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税所得額用於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税負債確認費用

當期根據税法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税
1、按照當期根據税法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税,確認所得税費用
會計利潤:10 000 000元
加:工資費用納税調增額:200 000元(2 000 000 – 1 800 000)
加:折舊費用納税調增額:14 000 000元(64 000 000 – 50 000 000)
減: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税調減額:600 000元(2 600 000 – 2 000 000)
應納税所得額:23 600 000元
應交所得税:7 788 000元(23 600 000 * 33%)
借:所得税費用 7 788 000元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7 788 000元
分錄可理解為:根據税法規定計算的當年應交所得税,屬當期費用,應當記入當期“所得税費用”科目。
按照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税:
2、按照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税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暫時性差異及其遞延所得税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 500 000 000 – 244 000 000 = 256 000 000元
固定資產計税基礎 = 500 000 000 – 150 000 000 = 350 000 000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350 000 000 – 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表明,企業未來在使用、處置該固定資產時,根據税法的規定,需調減應納税所得額94 000 000元)
遞延所得税資產 = 94 000 000 * 33% = 31 020 000元
(由於該固定資產在未來使用、處置時需依税法規定調減應納税所得額,即意味着企業未來可少交所得税31 020 000元,由此形成當期期末企業的一項資產)
當期應增計的遞延所得税資產 = 31 020 000 – 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於企業當期期初已存在遞延所得税資產26 400 000元,因此,只需在此基礎上補計至4 620 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2 6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税基礎= 2 000 000元
應納税暫時性差異 = 2 600 000 – 2 000 000 = 600 000元
(該應納税暫時性差異表明,企業未來在出售該金融性交易資產時,根據税法的規定,需調增應納税所得額600 000元)
遞延所得税負債 = 600 000 * 33% = 198 000元
(由於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未來出售時需依税法規定調增應納税所得額,即意味着企業未來應多交所得税198 000元,由此形成當期期末企業的一項負債)
當期應增計的遞延所得税負債 = 198 000 – 0 = 198 000元
借:遞延所得税資產 4 620 000元
貸:所得税費用 4 422 000元
遞延所得税負債 198 000元

遞延所得税負債分錄理解

分錄可理解為:上述增計的遞延所得税資產和負債,屬於當期所得税費用的調整,應記入當期“所得税費用”科目。
至於工資費用納税調整問題,由於該差異屬於原永久性差異,不影響未來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從暫時性差異計算公式來看,由於相關工資已發放,則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部分)賬面價值計税基礎均為零,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税負債計量

遞延所得税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税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税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税税率計量。在我國,除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以外,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間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企業在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時,可以以現行適用税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無論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税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

遞延所得税負債案例

在本例中,當期所得税費用最終確認了3 366 000元(7 788 000 – 4 422 000),除以當期税率33%得10 200 000元,正好等於會計利潤10 000 000元與屬於原永久性差異工資費用納税調增額200 000元的之和。(需要指出,這樣的驗算説明只是為了更清楚地反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於原時間性差異及原永久性差異的核算原理及方法,並不表明任何企業任何情況下均可進行如此的簡單驗算,這是由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會計理論所導致的,也是與原利潤表債務法的實質性區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