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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賠償責任

鎖定
違約賠償責任亦稱 “有條件保證”。“見索即付保證” 的對稱。一種傳統的保證形式。向權利人擔保,如果委託人不能如約完成合同,保證人將另行委託他人完成合同,或補償權利人為完成有關合同所發生的費用。但保證人要求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委託人確實違約,並證明他因此遭受了實際損失。 [1] 
中文名
違約賠償責任
別    名
有條件保證
對    稱
見索即付保證
違約賠償保證屬於附屬性合同,承擔付款責任屬於“第二性”付款責任。保險公司辦理的保證業務,即保證保險,一般均採用違約賠償保證的形式。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