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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文名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
外文名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
危    害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表    現
徇私舞弊
目    的
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參與同際競爭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構成要件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為了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參與同際競爭,從1985年開始,我國按照國際慣例,逐步實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業產品出口後,根據增值税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單證等,將其所繳納的税款再退還給該企業。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利用該項税收優惠政策,大肆騙取出口退税活動,導致國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為了實現其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們千方百計地採取多種手段,獲取用於退税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憑證。而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為他人非法提供這些出口退税憑證,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使國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海關總署《出口退税報關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退税報關單系海關總署統一印製並註明“出口退税專用”字樣,由出口企業按規定辦理申領手續,認真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經嚴格審核後蓋上海關檢訖章將報關單封入關封,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税地税務機關的一種出口退税憑證。海關受理報關時,對出口企業採取以少報多,以次(廢)充好,以低税率產品冒充高税率產品等企圖騙取出口退税行為的,往現場發現部分由海關依法處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中國銀行聯合發佈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收匯核銷單,係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以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税應提交這一核銷單。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上述出口退税憑證工作中,違反國家的上述規定,圖私利、徇私情,採取欺騙手段,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出門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條件。根據本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可作為一般徇私舞弊行為,由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重大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承擔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職責的海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辦理出口退税憑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此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發售發票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體僅限於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三種形式,即徇私辦理髮售發票、徇私辦理抵扣税款、徇私辦理出口退税。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與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較容易區分,在此不再贅述,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區別主要表現為:一是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前;徇私辦理出口退税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過程中,並以偽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憑證為前提,二是行為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發生在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則發生在税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憑證;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税。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騙出口退税罪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它與本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違法提供出門退税憑證罪的主體則為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假報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處罰:
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巨大等。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體僅限於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三種形式,即徇私辦理髮售發票、徇私辦理抵扣税款、徇私辦理出口退税。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與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較容易區分,在此不再贅述,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區別主要表現為:一是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前;徇私辦理出口退税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過程中,並以偽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憑證為前提,二是行為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發生在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則發生在税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憑證;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税。
(二)區分本罪與騙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它與本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違法提供出門退税憑證罪的主體則為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假報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相關説明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税務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和銀行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