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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行為

鎖定
違憲行為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從理論上來説,違反憲法應該是嚴重的行為·但我國憲法上卻對違憲行為的處罰沒有具體規定,而對於其中一部分在民法、刑法等予以規定.如憲法上有一規定”公民的人身和尊嚴不可侵犯”,如果實施非法拘留或辱罵他人,一般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犯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而如果情節惡劣,構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中文名
違憲行為
外文名
unconstitutional act
釋    義
違憲行為是立法、執法、行政機構制定的法規中違反憲法規定並導致執法、行政違反憲法的行為
違憲主體
立法機構,執法、行政機構

違憲行為界限

違法行為是無立法執法權的個人、人羣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法無禁止即可行,故對此人羣不存在非法。違憲行為是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立法執法行政機構制定的法規中違反憲法規定並導致執行時違反憲法的行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非憲法、上位法授權的立法執法行為即為非法。
例如未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行為,是憲法51條許可的公民可行使的自由和權利,其它任何法律無權剝奪此公民權,將其無危害行為定為“違法”予以處罰。

違憲行為良性違憲界定

雖然違背了當時的憲法條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民意支持肯定的立法執法行為,推論為可在其後獲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稱之為良性違憲。
環顧西方,良性違憲的事件亦不罕見,美國憲法史上就有這樣的例子。
例如林肯總統平叛釋奴的法令。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美國內戰爆發,原美國憲法規定的一套複雜的立法程序不能適應平叛戰爭時期的緊急情勢的需要。因此林肯提出,寧願由政府在有限的範圍內違反一條法律,也不願因無法鎮壓叛亂而使國家崩潰,以致全部法律均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