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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人道罪
鎖定
- 中文名
- 違反人道罪
- 處罰者
- 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共犯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針對發生的對平民施行殲滅、驅逐、奴役以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確立“違反人道罪”是嚴重的國際犯罪。《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違反人道罪,指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實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的理由的虐害行為,此種虐害行為有關於執行或共謀歸國際軍事法庭管轄的任何罪狀時所施行者,至於是否違反犯罪所在地的國內法,則在所不問。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危害人類罪指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情況:①謀殺。②滅絕。③奴役。④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⑤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⑥酷刑。⑦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⑧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所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的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犯罪結合發生的迫害。⑨強迫人員失蹤。⑩種族隔離。_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對危害人類罪的懲罰不僅適用於正犯或者以從犯身份參加的人,還適用於直接煽動的人以及夥同犯罪、容忍犯罪的國家當局代表和私人,不管既遂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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