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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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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是美國最高法院1819年受理一項關於憲法爭議的重要案件。
中文名
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
發生時間
1819年
發生地點
美國
達特茅斯學院是根據英王喬治三世1769年頒發的一個特許狀建立的。根據該特許狀,設立一個永久性理事會負責管理學院,該理事會有權填補人員空缺,有權任免院長。1815年,由於院長惠洛克違背了學校章程,理事會便撤銷了惠洛克的院長職務。惠洛克不服,請求州議會採取補救措施。此時的州議會州長和大部分議員以及惠洛克皆為民主共和黨人,校董們為聯邦黨人,因此州議會通過一項法律修改特許狀的規定,決定增加理事會成員的名額,並授權州長成立一個監督委員會,以監督學院的活動,並向議會報告。實際上,這項法律使原來的特許狀變得無效,學院被改為公立學校,置於州的控制之下。理事會拒絕服從這項法律,而學院的秘書和司庫伍德沃德站在州政府一邊,與新受任者一道反對原理事會。原理事會對伍德沃德向州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州法院敗訴。原理事會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並由當時全國最著名的律師韋伯斯特擔任辯護律師。受理此案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審理後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為,原來的特許狀是一項契約,其中規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10款,各州不得制定改變或破壞契約義務的法律,據此認為新罕布什爾這項法律違憲無效。該判決還指出:“他們以人類少有的深謀遠慮,通過契約建立一種制度,把自己建立的這個學術機構的管理權,永遠授予經他們認可的那些人。”這是一種不得干預的契約,州政府必須尊重。這一判決進一步重申了資本主義初期的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在美國法的發展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個人、公司企業常以這一判例為根據,反對政府對其活動的干預。 [1-2]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769頁
  • 2.    任東來、陳偉、白雪峯等.《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P46-P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