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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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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保障危險貨物承運人的法律責任的保險,一般由貨物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二部分組成,投保人可選擇投保,也可同時投保。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合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承運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中文名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
類    型
保險產品
發行公司
財產保險公司
組    成
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相關公司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詳細條款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由貨物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二部分組成,投保人可選擇投保,也可同時投保。
第三條 貨物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適用於各自部分,總則和通用條款的約定適用於該兩部分。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保險責任以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的相應部分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為限。
第四條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合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一部分 貨物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車輛上裝載的危險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傾覆;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災害; 本保險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 (二)危險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等自身變化。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八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賠償處理第十條 被保險人給託運人或其他索賠權利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託運人或其他索賠權利人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對應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對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對應的累計責任限額。
第十二條 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十一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數額另行計算,但不超過第十條計算的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20%。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20%。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説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説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傾覆;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本保險合同所稱第三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僱員、託運人和收貨人及其僱員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第十五條 發生第十四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第十四條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險人為排除該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除污費用是指為排除環境污染危害而發生的檢驗、監測、清除、處置、中和等費用。
責任免除 第十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核輻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四)因環境污染危害間接受到損害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免賠額 第十八條 第十四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項下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對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二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數額另行計算,但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20%。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20%。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環境危害的,保險人對除污費用的賠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對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人賠償與否,保險人對本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項下的賠償,僅承擔差額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説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説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部分 通用部分 責任免除
第二十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的情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格; (二)運輸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驗合格; (三)危險貨物的包裝、裝載不符合相關規定; (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或違反相關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四)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低於或等於免賠額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二十九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三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定期運輸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單程運輸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後,危險貨物裝上運輸車輛時開始至卸離運輸車輛時止。
保險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三十六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第四十三條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