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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毀文物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過失損毀文物罪,是指,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
中文名
過失損毀文物罪
釋    義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
客體要件
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
主體要件
年滿16週歲

過失損毀文物罪簡介

過失損毀文物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對象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及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體可參見故意損毀文物罪的釋解,這裏不再贅述。

過失損毀文物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損毀,在這裏是指由自己的過失行為如失火、過失引起爆炸、過失污損、過失摔破等致使珍貴文物損壞和毀滅。所謂造成嚴重後果、則是指造成國家特別珍貴的文物損毀或者損毀珍貴文物數量較多以及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損毀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數量較大的等情況。雖有過失損毀的行為,但所造成的後果不屬嚴重,則仍不能構成本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珍貴文物損毀,並造成嚴重後果。行為人如果出於故意,則不構成本罪應是故意損毀文物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毀文物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毀文物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文物的行為,並且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為過失。即雖然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珍貴文物,但卻是因疏忽大意或者出於自信而損毀。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將過失損毀文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概念補充

關於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的行為,刑法共規定了三種犯罪,即故意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和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珍貴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動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的規定,凡屬一、二級的文物均屬珍貴文物,部分三級文物也屬珍貴文物。三級文物中需要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珍貴文物主要包括: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比如貨幣、輿服、器具、名畫等。文物保護單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動的文物。如宋慶齡故居、清東陵、燕下都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級別分別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和縣(市)級人民政府核定公佈。損毀文物,是指將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毀壞,包括打碎、塗抹、拆散、燒燬等,使文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失去文物價值的破壞行為。故意損毀文物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一是主觀狀態不同,故意損毀文物罪屬於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毀文物,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毀的結果發生的;過失損毀文物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毀文物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損毀結果的行為。如在進行基建工程時,沒有在施工前進行必要的調查與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及珍貴文物的破壞等。二是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而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則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被損毀的珍貴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損毀非常重要的保護文物,使其無法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失的情形。過失損毀文物,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對故意損毀文物罪的處罰,刑法規定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損毀特別珍貴的文物或者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文物,或者多次損毀、損毀多件或者損毀多處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使之無法補救、修復、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情形等等。對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的處罰,刑法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損毀名勝古蹟的行為,刑法只規定了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名勝古蹟的,不構成犯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名勝古蹟,是指可供人遊覽的著名的風景區以及雖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但也具有一定歷史意義的古建築、雕塑、石刻等歷史陳跡。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