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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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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將過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中文名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類    別
法律名詞
罪    體
行為,客體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特徵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罪體

行為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是過失地提供不合櫃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客體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客體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結果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結果是造成嚴重後果。這裏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毀損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罪責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會造成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構成要件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衞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定。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認定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70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相關説明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相關説明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