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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國土宣傳、新聞報道、檔案、保密、保衞、接待、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
中文名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
局    長
葉長春
內設機構
人事科
派出機構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船山分局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分工

昝中國,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局黨委、行政全面工作。聯繫市土地儲備中心 [1] 
何平,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土地利用管理、建設用地管理、土地出讓交易、招商引資等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科。聯繫市土地礦產出讓事務中心、市地價評估事務所 [2] 
趙齊宣,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綜合規劃管理、耕地保護、土地報批(徵地補償)、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防震減災)、安全、服務民生等工作。分管規劃與耕地保護科、地質地礦科。聯繫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市地震辦公室) [3] 
裴軍,黨委委員、副局長。
楊丹林,黨委委員、副局長。
馮英,黨委委員、副局長。
鄭朝禮,黨委委員、副局長
謝曉軍,調研員。
楊長福,調研員。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規監察科)、規劃科、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科、地籍管理科、地礦管理科、財務科、監察室。
辦公室職能職責
人事科
起草有關人事科教方面的文件材料;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承辦各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推廣國土資源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指導教育學科、專業建設;組織培訓工作。
政策法規監察科
研究提出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和制度;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文件;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土地信訪工作;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佔)用、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權轉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使用、地質災害防治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依法清理土地市場。
規劃科職能職責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地方性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審查、報批和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科職能職責
貫徹實施或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或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報批和負責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驗收工作。
組織實施或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交易和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或擬定建設項目土地供應管理辦法;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臨時用地、收回土地、轉讓交易的審查工作;組織實施或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組織市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指導區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
地籍管理科職能職責
貫徹實施或擬定地籍管理辦法;實施或擬定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與地籍測繪、土地勘測定界、統計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依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土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資源動態監測、地籍規範化管理等工作。
地礦管理科職能職責
貫徹實施或擬定礦產資源管理地方性辦法、政策、標準、規程、規範;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采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組織實施或擬定我市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及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審核地質遺蹟保護區的開發,組織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組織地熱、礦泉水鑑定和年度審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對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登記的審核;審查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核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的資格,組織確認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
財務科職能職責
組織管理本單位、本系統內部的財務工作;依法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會計核算;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本單位財務活動依法進行控制和監督;參與擬定本單位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下屬事業單位財務活動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實行統一的會計核算、管理;對歸口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辦理其它會計事務。
監察室職能職責
負責紀檢監察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協助黨政領導抓好本轄區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建立健全黨政紀方面的制度;受理本系統黨員幹部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受理本系統的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完成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和同級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局機關黨委工作職責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協助局黨委抓好局領導班子創“四好”活動;協助局黨委開好縣級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負責抓好文明單位的創建工作;承辦局黨委和市直機關工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直屬及派出機構

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遂寧市國土資源局船山分局、遂寧市國土資源局一、二、三分局
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職能職責
1、組織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組織開展對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進行監督檢查;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耕地保護、國土資源登記發證、國土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的報批和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3、配合國家土地督察局成都局、省國土資源廳查處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直接查處市城區、縣(區)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違法行為。
4、按規定職責和程序,配合紀檢、檢察、法院、監察、公安等機關或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治安責任、刑事責任,依法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的行政處罰。
5、擬定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政策性措施;負責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相關規章制度;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
6、對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宣傳貫徹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
8、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一、二、三分局職能職責
1、在市國土資源局授權範圍內,做好所轄區域的 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2、宣傳、貫徹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3、參與市城區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該規劃的監督工作,負責徵地、安置、補償等有關基礎工作,報送徵(佔)用地資料。
4、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出租等基礎資料的報送工作。
5、負責依法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監督,礦業權登記基礎資料的報送工作,負責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6、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調查,上報成果資料,土地(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中的權屬調查)、礦業權屬糾紛調處工作並報上級批准。
7、參與市城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完成年度土地開發整理任務和土地、礦產年度綜合統計工作。
8、負責本轄區內農民建房用地的審查批准(在公路邊修房按市裏要求審批),年底前報市局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科備案;在市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內建農房,由分局先初審、報市局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科按程序審批。
9、負責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配合市局處理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做好羣眾來信來訪工作。
10、按照市國土資源局的要求依法催收有關規費。
11、完成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直屬事業單位

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所、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市地震辦公室)、市地籍地政服務所(地價所)、市地產交易所、市土地整理中心
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所
1、負責全市建設單位(徵)撥、轉讓土地的勘測與審圖工作。
2、對縣(區)立項建設用地的圖紙進行技術檢查,掌握勘測工作動態,對測繪業務技術進行指導。
3、制定和完善勘測規程和宗地勘丈技術規程,使市、縣(區)勘測規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4、承辦市城區徵、撥、佔、改、擴建用地的測繪、製圖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股份制企業用地的勘測、製圖工作。
5、負責市城區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宗地勘測、製圖工作。
6、負責全市用地項目用地紅線的劃定。
7、負責所內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
8、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市地震辦公室)
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1、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計劃;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規劃;參與編制地質災害、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規劃;對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提出地質災害預警工程項目的設置建議,承擔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調查研究、評價和防治工作;開展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推進和建立全市地質災害“羣測羣防、羣專結合的監測網絡體系;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3、提供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對策建議;編制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遺蹟的年報、通報和公報;建立和完善全市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速報制度。
4、承擔全市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接收、彙總、分析和處理以及全市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向市國土資源局及上級地質環境部門提交各類監測成果及政策建議。
5、開展地質環境監測技術培訓、交流與合作。
6、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及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地震辦公室
1、負責處理、監督、檢查遂寧市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或修訂與防震減災事業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遂寧市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組織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劃的實施;安排、管理、監督防震減災基本建設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權限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制定遂寧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道。
4、負責震情和災情上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5、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市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6、承擔四川省地震局、遂寧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職能職責

市地籍地政服務所(地價所)職能職責
市地籍地政服務所
1、負責土地登記工作中的權屬調查、宗地勘丈、面積確認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2、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
3、負責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
4、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等事務性工作。
5、負責地籍檔案管理。
6、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地價所:
1、組織並制定市城區基準地價更新工作。
2、組織並開展政府出讓土地的評估測算工作。
3、組織並制定市規劃區徵收土地的徵地區片價;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
4、負責對中介評估機構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初審。
5、參與市城區地價動態監測工作。
6、參與土地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樣點調查工作。
7、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市地產交易所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實施土地有形市場建設。
2、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等具體工作。
3、提供土地交易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為投資決策諮詢服務。
4、代理交易服務,辦理交易手續,提供為政府出讓前的生地變熟地的開發服務。
5、提供土地出讓以地招商,以地引資的服務,進行地價評估,提供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場預測、投資決策諮詢服務。
10、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市土地整理中心職能職責
1、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劃,指導區、縣並組織實施;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政府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對區、縣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劃和項目實施進行技術指導;在全市範圍內選擇和運作土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
2、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技術規定、管理辦法,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調研。
3、承辦市立項並驗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現狀確認,可行性研究、評價、勘測定界、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土地整理質量監理工作;協助編制立項建議、項目計劃和預算建議;監督項目實施;指導竣工驗收前資料整理和負責面積複核工作。
4、管理、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
5、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資源調查,參與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
6、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項目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諮詢、服務及評價。
7、建立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出版土地開發整理的文獻資料。
8、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技術研究,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宣傳、經驗推廣、技術培訓、指導。
9、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組織實施,補充儲備耕地,向建設項目提供補充耕地;開展土地開發整理的引資、交流與使用。
10、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