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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批文

鎖定
中國政府對部份產品的進出口實行進出口指標管理及實施有關的規定,需由各地方、省、國家管理部門審批其進出口配額、指標:即進出口批文,涉及的部門有商務部、計委、經委、機電辦等。
中文名
進口批文
用    途
產品的管理及實施

進口批文申請的受理

1、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廢物進口登記中心)負責進口廢物審批的具體管理工作。
2、申請進口廢物的廢物利用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申請書(見附件),並加蓋申領單位印章;
(2)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報告;
(3)廢物利用單位有效的年檢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進口廢物的申請材料,經利用單位所在地地級市環保局初審和省級環保局(廳)審查同意後,由省級環保局(廳)列出清單,統一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廢物進口登記中心。
特殊情況下,由廢物利用單位自送材料的,申請材料必須由省級環保局(廳)加蓋公章密封,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憑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環保局(廳)的介紹信受理。

進口批文審批

1、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根據省級環保局(廳)的建議,核准各加工利用單位年度審批總量和發證份數,並視具體情況一次性簽發所有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或分多次簽發。
2、廢物進口口岸的審批實行就近原則;每份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口岸不超過三個(注意:2005年新規定只有一個)。
3、凡符合要求的申請,廢物進口登記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1)國家明令關停的企業;
(2)生產工藝或設備落後,污染嚴重的企業;
(3)非法轉讓或倒賣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企業;
(4)非法轉讓或倒賣進口廢物的企業;
(5)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有其他欺騙行為的企業;
(6)違反國家法規政策的企業;
(7)我局規定的其他不得進口廢物的情形。

進口批文批准證書管理

1、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由海關在批准證書的廢物進口登記表內逐批簽註核減進口廢物數量。2003年7月1日以後簽發的批准證書,其進口登記表核填滿後,無論批准的進口廢物數量是否已全部進口,該份證書均自行失效。
2、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
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只能在有效期內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3、屬於分多次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廢物利用單位所持批准證書使用完畢或自行失效後,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廳)提出申領下批次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申請;省環保局(廳)審查同意後,報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核發下批次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4、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廢物利用單位在該證書有效期內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廳)提出申請;省環保局(廳)審查同意後,報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核批。
廢物進口登記中心將原證收回,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後,重新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更改批准證書的,有效期不變。
5、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因丟失需要補辦的,廢物利用單位可在該證書有效期內直接向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提出補辦申請。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
(2)在全國性綜合或經濟類報紙上登載作廢聲明的報樣;
(3)海關出具的原批准證書使用情況的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