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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品檢驗

鎖定
簡稱“進口檢驗”。指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包括兩種形式。
中文名
進口商品檢驗
簡    稱
進口檢驗
釋    義
進口商品的檢驗工作
根    據
中國有關法律、法規

進口商品檢驗方式

1.進口商品的貿易關係人或其委託的檢驗機構,按照貿易合同及有關標準,在貨物裝運前,或貨抵目的港、或用貨地後,對進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殘損情況等進行檢驗鑑定。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由商檢機構或國家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口商品進行強制性檢驗。

進口商品檢驗報驗情況

(1)在口岸,對列入國家商檢部門進出口商檢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持貨運單據和《進口貨物 報關單 》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辦理報驗,由口岸商檢機構予以審核、編號登記並在《進口貨物 報關單 》上加蓋“已接受報驗”印章,申請人憑以向 海關 辦理進口報關, 海關 憑國家商檢機構“已接受報驗”印章驗關放行,准予卸貨。
(2)在貨到目的地,對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報驗單位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然後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報驗時應隨附下列單據或證件:
(a)對外貿易成交合同(副本);
(b)國外商業發票;
(c)裝箱清單;
(d)提單;
(e)進口貨物通知書。
如果申請檢驗品質、規格,還須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説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提供成交小樣;如需申請殘損鑑定的,須提供《貨物殘損報告單》或鐵路商務記錄等有關 單證 ;如需申請數量、重量鑑定的,還須提交發貨人提供的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上述 單證 是檢驗、鑑定和判斷責任方的依據。
(3)未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組織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告知當地商檢機構。加發現質量、數量等問題,應保持現狀,並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進口商品檢驗檢驗出證

商檢機構受理上述報驗申請後,進行檢驗、出證。並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經檢驗合格的,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由收、用貨部門送訂貨公司辦理對外索賠。以進口設備為例,步驟如下:
(1)驗收準備:督促收、用貨單位做好驗收準備,主要包括成立指揮,運輸、驗收、安裝調試、檔案、保衞等工作內容的臨時驗收小組,收集、 翻譯 進口設備的各種資料;熟悉資料,擬定驗收方案; 培訓 驗收人員;落實貨物堆放場地;有國外廠商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安裝調試的,還要做好接待準備。
(2)拆箱檢驗。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裝標誌與合同、提單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裝是否完好,有無破損、水漬、油污等。如發現問題,在詳細記載、拍攝照片及收存受損實物後,立即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鑑定,必要時請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如未發現問題,則可開箱進一步查看設備,零部件的裝載,內包裝是否完好;根據裝箱單核對數量,查看外觀有無鏽損。如發現問題,按上述辦法辦理。

進口商品檢驗説明

1.進口商品規定有索賠期限,故檢驗工作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進行。收、用貨部門向商檢機構申請報驗,應考慮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時間。如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並估計在索賠有效期內不能完成檢驗、鑑定的,收、用貨部門應及時與訂貨公司聯繫,對外辦理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超過索賠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依據的,商檢機構有權拒絕受理檢驗。
2.一般進口設備在合同中均訂有品質保證條款。在品質保證期內,發現非操作、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可申請商檢機構複驗。
3.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商品殘損或數量短少,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報驗並給予鑑定、簽證。在口岸檢驗、鑑定有困難的,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收、用貨部門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鑑定、簽證。沒有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的,當地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檢驗。
4.進口商品合同中規定由售方來我國共同檢驗,或在到貨後發現問題確屬售方責任、需經售方派人會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合同規定的檢驗地檢驗。
5.進口機動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行車執照前,先進行驗收,並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機動車輛登檢手續。經登檢後,發給《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憑此向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行車執照。
6.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驗、監造或者監裝,商檢機構可派出檢驗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