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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階段
鎖定
- 中文名
- 進出境階段
- 對 象
- 海關
- 屬 性
- 監管制度
- 對 應
- 進出口貨物
進出境階段申報
進出口申報。即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海關規定的形式。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提請海關按其申報的內容放行進出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申報的具體步驟包括:準備申報單證、申報前提取貨樣和申報。
(1)作為申報的第一步,準備申報單證的原則是:基本單證、特殊單證、預備單證必須齊全、有效、合法;報關單填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報關單與隨附單證數據必須一致。
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可以使用事先印製的規定格式報關單上打印。
進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五聯,包括: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進口付匯用)。
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六聯,包括: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出口收匯用)、證明聯(出口退税用)。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提(運)單、代理報關授權委託協議、進出口許可證件、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餘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複印件。
(2)提取貨樣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和歸類。貨樣提取需經海關的同意並在海關監管下完成。
(3)目前海關實行的申報方式是電子申報與紙質申報相結合的。報關員先通過H2000系統進行電子申報,如果數據經計算機邏輯審核無誤,則通常海關計算機系統會反饋“現場交單”的信息。在10日內,報關員應持打印好的紙質報關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現場交單。
進出境階段查驗
配合查驗。海關查驗是為了確定貨物的性質、價格、數量和狀況等是否與申報相符。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辦理進出口申報具體手續的報關員應到達查驗現場,配合海關查驗貨物,並負責按照海關的要求搬移、開拆或重封被查驗貨物。海關可決定查驗時間,並可進行復驗和徑行查驗。由於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在查驗過程中損壞,海關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進出境階段繳費
繳納税費。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到海關填發的税款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指定的銀行辦理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等款項的繳納手續。逾期繳納,海關將依法在原應納税款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5‰的滯納金。
進出境階段完成
提取或裝運貨物。即提取進口貨物或裝運出口貨物。
提取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完成上述三個環節的手續後,海關決定放行後,持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進口提貨憑證或海關通過計算機系統發送的放行通知書,提取進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裝運貨物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完成上述三個環節的手續後,海關決定放行後,持海關加蓋“放行章”的出口裝貨憑證或海關通過計算機系統發送的放行通知書,通知港區、機場、車站及其他有關單位裝運出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對於一般進出口貨物而言,放行即結關,貨主可以對貨物進行任意處置,並可向海關申請索取如下證明:進口付匯證明聯(報關單)、出口收匯證明聯(報關單)、出口退税證明聯(報關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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