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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放行
鎖定
- 中文名
- 進出口貨物放行
- 釋 義
- 准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取進口貨物、准予出口貨物裝運的執法行為
基本規定
1.進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後,方可辦理放行手續。
2.除海關特准的外,進出口貨物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繳清税款或者提供擔保後,由海關簽印放行。
3.對無查驗布控的且經選擇查驗崗位關員審核為低風險的進出口貨物,由選擇查驗崗位或放行崗位關員直接辦理放行手續。
4.被查驗的進出口貨物,現場查驗關員完成查驗並經帶班科長複核後,對查驗記錄內容清楚準確,查驗程序和內容符合查驗規程和查驗指令要求,查驗結果正常的,轉選擇查驗崗位辦理放行手續,或根據直屬海關授權,直接辦理放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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