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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子恆

鎖定
連子恆,男,漢族,1951年7月生,河南禹州人,1972年7月參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工業經濟系企業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2016年,被告人連子恆以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
中文名
連子恆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河南禹州
出生日期
1951年7月
畢業院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
入黨時間
1972年5月

連子恆人物履歷

1972.07——1972.12,河南省禹縣城關鎮辦事員;
1972.12——1981.05,河南省禹縣縣委組織部幹事;
1981.05——1981.08,河南省禹縣褚河公社黨委第一副書記;
1981.08——1984.11,河南省禹縣褚河公社黨委書記;
1984.11——1986.11,許昌地委黨校大專班學習;
1986.11——1988.07,河南省禹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1988.07——1991.07,河南省禹州市委副書記、市長(1988.09—1991.07在省委黨校政治管理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1.07——1995.02,河南省許昌縣委書記;
1995.02——1997.11,河南省商丘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7.11——1998.05,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1996.12—1998.11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工業經濟系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8.05——1999.03,河南省商丘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9.03——2001.01,河南省商丘市委副書記;
2001.01——2001.04,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1.04——2004.02,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4.02——2008.01,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
2008.01——2008.03,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中共三門峽市委書記;
2008.03——2011.09,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11.09——2013.01,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中共十七大代表
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共河南省第八屆委員會委員; [1] 
河南省第七屆、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連子恆人物事件

連子恆涉嫌違紀

2014年8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連子恆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連子恆免除職務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確認連子恆的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 

連子恆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連子恆(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3] 

連子恆開庭審理

2015年7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河南省人大原常委會秘書長、中共河南省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連子恆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連子恆在最後陳述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連子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914.8萬元,美元28.5萬元、購物卡4.5萬元、豐田普瑞維亞商務車一台,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時,被告人連子恆對962餘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另外,被告人連子恆還非法持有三門峽市原煤炭局局長雷建國(已死亡)所送槍支10支及800餘發子彈。
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連子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進行了法庭調查;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連子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4] 

連子恆一審宣判

2016年,被告人連子恆以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連子恆利用擔任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983.3萬元、28.5萬美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有價值人民幣96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非法持有槍支10支、彈藥808發。
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連子恆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