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特種紙委員會

鎖定
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特種紙委員會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由政府組織。
中文名
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特種紙委員會
主辦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作    用
橋樑和紐帶作用
性    質
政府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特種紙委員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直接領導下的行業性專業組織,是有關特種紙方面的企業家和科技工作者的羣眾團體。是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特種紙委員會(以下簡稱特種紙委員會)的宗旨是:促進特種紙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加快特種紙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特種紙委員會完成下列任務
1.在企業與行業主管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2.組織領導特種紙方面的學術及技術交流,組織技術協作。
3.邀請專家、學者和有經驗的同志講學,辦培訓班、組織國內外有關展覽和技術考察活動。
4.提出與特種紙專業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搞好行業市場調查。建立特種紙行業信息網和數據庫,編輯特種紙有關資料、刊物,為企業正確地進行決策提供依據。
5.開展信息反饋、技術諮詢、企業診斷和技術改造等多種技術服務。
6.積極參與制定、修訂特種紙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
7.為國內外廠商進行技術合作和合資經營牽線搭橋。
8.根據需要,開展其他各項有利於提高特種紙水平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是從事特種紙生產企業同意特種紙委員會工作條例,向特種紙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特種紙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會批准後即成為特種紙委員會會員單位,另外,根據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與特種紙有關的單位,亦可提出申請,其批准程序與上述相同。
第五條 會員單位的代表者,應為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的其他負責人,若人事變動,應及時將人員變更情況通知特種紙委員會。
第六條 對與本專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包括已離退休者),經特種紙委員會同意可以作為本委員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七條 對與本專業有關的外國和港台地區廠家,經特種紙委員會同意可以作為特種紙委員會海外會員。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特種紙委員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權參加特種紙委員會組織的學術交流和技術經貿活動及獲得有關資料。
4.有權要求特種紙委員會幫助組織技術協作。
第九條 義務
1.遵守特種紙委員會條例。
2.執行特種紙委員會的決議和委託的工作。
3.受特種紙委員會的委託,派出人員參加有關單位的技術協作。
4.按時交納會費,會費在每年第四季度內(10月—12月)交清,無故拖欠者,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章 機構
第十條 特種紙委員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特種紙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常務委員會議或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能是:
1.討論和修改特種紙委員會工作條例及有關文件。
2.審議和批准特種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活動方案。
3.按民主程序選舉和產生特種紙委員會領導成員。
4.審議批准特種紙委員會新成員。
5.審議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6.常務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會議決議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到會代表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8人,秘書長1人,常務委員若干人,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推選產生,秘書長人選由主任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為了便於活動,特種紙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工作人員3~4人,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並負責與各副主任委員及常務委員單位的工作聯絡。
第十四條 特種紙委員會的掛靠單位一般為當任的主任委員單位。秘書處設在掛靠單位。
第十五條 根據特種紙委員會的發展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會批准同意,可設立專業組。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常務委員報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核准備案。
第六章 活動經費
第十七條 本特種紙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有以下來源:
1.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2.接收有關單位對部分專項活動的贊助費。
3.掛靠單位對日常工作費用給予一定補貼。
4.其他收入。
經費的收支情況定期向會員單位公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報造紙工業生產力促進中心備案,其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條例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