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权是权利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属于物权范畴。该权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基于《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的邻地通行权,即在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时,权利人可通过周围他人土地行使的法定权利 [4];二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形式实现的通行权,需经双方书面约定并明确权利范围与期限 [1-2]。
法律实践中,邻地通行权的行使需满足"唯一通道原则",即权利人对通行路径具有必要性且无替代方案,权利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必经通道受法律保护 [5]。地役权性质的通行权则允许权利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更高层次的通行便利,如铺设专用道路等 [2]。
通行权的实施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权利行使不得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供役地权利人过度负担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通行权适用范围扩展至具有通行功能的建筑物结构,如楼梯间等非传统土地标的 [3]。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4]
- 权利类型
- 相邻权、地役权 [1-2]
- 适用场景
- 袋地通行、历史通道
- 行使原则
- 必要性、最小损害 [5]
- 权利限制
- 不得擅自扩展通车权
- 纠纷解决
- 协商、调解、诉讼
法律属性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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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分为法定相邻通行权与意定地役通行权两类。邻地通行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设立,当不动产权利人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到达公共道路时,骗祖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提供必要通行便利 [4]。此类权利具有法定性、无偿性和最低限度保障特征,司法机关在2024年案例中确认其适用于传统土地及具有通行功能的建筑结构 [3]恋享说誉劝芝辣淋兵壳。
通行地役权则依埋戏采据《民法典》第十四章设立,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通行方式、范围及期限,明确对价支付条款。该权利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归朽乐抗善意第三人 [1-2]誉页签体篮。
权利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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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邻地通行权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
- 权利人与公共道路之间缺乏适宜通路
- 通行需求为不动产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
- 通行路径具有历史形成属性或自然条件限制 [5]
地役权性质的通行权设立标准包括:
- 合同需明确通行目的及具体方式
-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不得损害供役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1-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典型案例中补充认定要件:
- 通行必要性达到唯一性标准
- 权利人无主观过错导致通行需求
- 通行权价值优于所有权限制成本 [3] [5]
权利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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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负有不作为义务:
- 不得擅自堵塞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
- 不得设置妨碍通行的物理障碍
- 不得单方变更通行条件
需役地权利人应遵守:
- 按约定或合理方式使用通道
- 采取最小损害原则实施通行
- 补偿因通行造成的特殊损失 [2] [5]
特殊限制情形包括:
- 通行权不当然包含机动车通行权
- 时间通行权需限定具体时段
- 空间通行权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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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争议处理遵循三级程序:
- 1.当事人协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原则进行自主协商
- 2.基层组织调解:由村委会、居委会等主持调解 [5]
- 3.司法诉讼:法院按照"唯一通道原则"审查通行必要性,在2024年案例中确立"四要件"裁判标准 [3] [5]
通行权损害赔偿规则:
- 供役地权利人恶意阻碍通行需承担排除妨碍责任
- 需役地权利人滥用权利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历史通道改建需承担替代通道建设费用 [3]
扩展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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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扩大解释的适用场景包括:
- 建筑物内部通行设施:如多层建筑共有楼梯间的使用权争议 [3]
- 复合型土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的地役权负担 [1]
- 临时通行需求:取回偶然遗落物品的短期通行权
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
- 通行权优先于所有权行使 [3]
- 数字化登记对地役权对抗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