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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標誌

鎖定
通用標誌是指國際上通用的道路標誌與路面標線。1968年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道路會議上曾制訂《道路標誌與交通信號條約》,目的是建議各國道路標誌的形狀、符號、色彩等一致,以利國際交往,交通流暢,減少事故。世界各國現已大體遵行。中國1999年制訂的《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KGB5768—1999》也參照該條約,結合國情而定。 [1] 
中文名
通用標誌
定    義
國際上通用的道路標誌與路面標線
一般認為,通用標誌包括三種:通用名稱,比如“汽車”之於汽車;通用圖形,比如之於水果;通用型號,比如4x4之於四輪驅動汽車。由於通用標誌是相關公眾和同行業經營者都使用的用於指稱一類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因此起不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也是同行業經營者必需的標誌而不能被一家經營者所獨佔。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排除了通用標誌的顯著性。歐盟207/2009號《歐盟商標條例》將其涵蓋在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慣用(costomary)標誌中。通用標誌不能被註冊為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變成了通用名稱可以被撤銷,後一規則是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引入的,規定在第49條第2款。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