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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檢推排

鎖定
通檢推排是金統治者調查税户資財多寡以定賦役輕重的方法。通檢即調查,推排即評定,乃仿宋“推割推排”之法。宋“推割推排”是,每三年核實一次賦役户財產。財產因典賣轉讓者,賦役一併過户,是謂“推割”。而後重新“推排”户等,以定賦役。金政府於大定四年 (1164年) 始行通檢推排,規定每十年一次,普查賦役户財產。方法為: 集合村坊人户共同檢舉評定,排列户等次序,以為徵課物力錢多少和差派役期長短的依據。 [1] 
中文名
通檢推排
定    義
金統治者調查税户資財多寡以定賦役輕重的方法
朝    代
金代
類    別
統計
金初對人户三年一籍。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四年(1164)﹐以貧富變更﹐賦役不均﹐始行通檢﹐分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一説二十四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由於標準不一﹐一些官吏又以苛酷多取為功﹐因而出現諸路不均﹐百姓無法承受的弊害。金世宗在次年發佈了“通檢地土等第税法”﹐使輕重不均的現象有所改善。十五年﹐世宗又命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推排在手續上較通檢簡化。二十年底﹐在猛安謀克人户內也開始進行推排﹐先自中都路起﹐然後於二十二年八月在外路推行﹐辦法是“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大定二十六年又分路推排﹐總計全國物力錢約為三百餘萬貫。其後﹐金章宗完顏璟泰和八年(1208)又進行過全國性的推排。此外﹐在一些受水災和兵荒的地區又往往隨時遣官推排﹐以濟貧乏。這一制度的實行﹐雖不免有官吏苛增物力﹐為害百姓的事﹐但對均平賦役仍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