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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居住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中文名
通常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目錄

通常居住文件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1] 

通常居住事 件

根據人民網香港3月25日電 25日上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外傭居港權案做出最後判決,終院裁定外傭沒有資格申請居港權,同時決定不會提請全國人大釋法。
判辭指,在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符合七年“通常居住”規定時,必須考慮該人的入境身份。外傭來港受僱合約極具限制性,必須受僱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必須返回原居地。外傭從一開始已被告知進入香港境內的目的並非為香港定居。因此終院裁定,外傭不符合《基本法》第24條中“通常居住”的涵義。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居港權案的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