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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

鎖定
指清初脱離主人在逃的農奴和其他八旗人員。
中文名
逃人
定    義
清初脱離主人在逃的農奴
來    源
圈地令 [1] 
滿清初入關後,在近京三五百里內的順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間等府進行了大量圈佔土地,強迫百姓投充補充其壯丁隊伍。淪為農奴的人不但遭到殘酷剝削,從事繁重勞動,而且沒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
順治三年(1646),“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清世祖實錄》卷 26)。
順治十四年一年內逃人幾乎達到 3 萬。康熙二十七年(1689)逃人仍有 8800 多人。
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制訂了嚴厲的逃人法。順治三年規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清朝文獻通考》卷 195)
順治六年十二月,特設兵部督捕衙門,專案揖捕。逃人法是以嚴懲窩主為重點的,惡棍誣告,貪官誣指,牽連治罪,引起社會動盪。這樣不但不能制止逃亡,反而“窮治癒力,逃者愈多”。
奴僕逃亡使得封建農奴制解體,八旗貴旗莊屯生產向租佃制過渡,八旗士兵的旗地開始典賣。在這種形勢下,逃人法放寬了懲治,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將督捕衙門改為督捕司,改隸刑部,終歲“不治一窩隱之罪”。
參考資料